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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审计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审计局 (以下简称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1]和社会保障资金、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全市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负责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市)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2]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蓉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对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市)县政府共同领导区(市)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区(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市)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市)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成都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审计业务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区(市)县审计机关业务工作;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法规处。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计准则和指南等;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财政经济方面的政策;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审计行政执法、审计业务质量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管理成都市审计学会,组织全市审计科研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市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审计区(市)县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审计市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负责审计市管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组织对市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负责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机构和期货交易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审计市属国有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对地方债券、集资的审批和证券发行进行审计监督;承办市政府授权的金融审计监督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企业审计处。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对其他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对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蓉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对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外债审计、专项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信息处。组织实施“金审工程”,负责局机关网络建设、信息发布、计算机维护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指导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工作。

(十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审计人员技术职称考评审核等工作;承办协管区(市)县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十三)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