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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师协会以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为主,以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1]、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协会简介

协会宗旨是发挥行业自律、维权、指导、服务、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区医师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的领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医师协会业务指导。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西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挥行业自律、维权、指导、服务、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区医师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对全区各市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的领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医师协会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宁市天桃路31号。

第二条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以下简称《医师法》);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按照《医师法》要求,制定医师执业行为准则,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考试和注册、考核和培训、监督和管理;

(三)建立维护医师权益的专门机构,通过法律支持、技术支持,设立医师执业保险等多种手段,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向政府反映医师队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五)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培训和医疗执业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

(六)开展职称晋升、事故鉴定、论文审定、法律支持、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推介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医药卫生报刊网,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七)开展医学科普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及一切违规违法,危害人民健康的执业行为,依法维护正规注册登记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八)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医师(会员)以及优秀单位会员;

(九)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职权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6、聘任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7、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四)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有关的业务,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须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批准,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另订章程,不具法人资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