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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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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慈善会成立于1994年6月5日,是经市政府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慈善性质社会团体,是中华慈善总会团体会员。本会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见难相助,帮助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理事会是本会最高决策机构,由热心慈善事业[1]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募捐、救助等日常工作事务。

目录

基本介绍

广州市慈善会历年来举办了慈善之光文艺晚会、赈灾义演晚会、慈善义卖、中学生上街贴旗活动、慈善拍卖会、慈善高尔夫球赛、慈善乒乓球[2]赛、一日捐、慈善餐舞会等一系列筹款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共筹集善款4亿多元;同时,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助学、赈灾、帮残、恤孤、慈善医疗等慈善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救助。特别是1996年至2002年期间,本会发动社会捐款1.4亿元兴建了拥有200张住院床位的综合性医院——广州市慈善医院,切实为本市特困群众看病住院解决了困难。

本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中华民族共襄善举、见难相助的传统美德,成立广州市慈善会。

第二条

本会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人士志愿组成,依法注册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见难相助,帮助社会上生活最困难的人,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五条

为保障捐赠者意愿的实现,并使本会永久长存,特设立“广州市慈善会永久基金”。该基金为不动本只取息基金。永久基金的捐款人为本会的永久理事。

第六条

本会任务

(1)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类慈善活动;

(2)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3)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种慈善事业

(4)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5)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决策机构,理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职能为: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审查通过本会提案和决议;

(3)审查通过本会工作计划和财政收支报告;

(4)选举正副会长、常务理事、任免正副秘书长。

第八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权利。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其职能为:

(1)贯彻理事会决议;

(2)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3)制定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

(4)增补更换理事会成员;

(5)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根据需要,向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

(1)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有关团体和慈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届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2)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1)利息

(2)政府的资助;

(3)兴办各类慈善事业的收入;

(4)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和赞助;

(5)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资金使用范围

(1)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支出;

(2)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等。

第十八条

聘请律师、会计师,对慈善的使用进行稽核,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属于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须经理事会通过,并妥善处理好财产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社团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