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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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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属社会团体法人。广东证券期货[1]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组织机构

一、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二、常设领导机构:理事会

三、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

三、常设办事机构:秘书

四、非常设专业机构:发展委员会、自律监察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期货委员会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节选)

(经2011年5月20日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缩写SFAGD。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由广东省辖区内(深圳市除外,下同)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2]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投资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国家对证券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国实行集中统一的自律管理体系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期货业地域性自律管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与证券期货行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恪守诚信,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动证券期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4楼(邮编:510623)。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自律管理。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制定并监督实施地域性证券期货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教育组织会员执行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广东证监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条 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和各种文体活动;组织开展证券期货业之间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建立会员、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

第十二条 组织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守法合规执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三条 组织会员开展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宣传证券期货市场,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网站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整理、提供证券期货信息、资讯产品,编辑电子刊物;组织开展证券期货研究,推进行业业务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广东证监局或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只吸收证券、期货行业的经济组织加入,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取得业务许可证;

(四)在广东辖区内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广东省设立的其他证券、期货社团组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驻广东省辖区的办事机构;境外证券、期货机构驻广东省辖区的办事机构;以特别会员身份加入本会。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

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的法人机构会员代表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在广东省辖区内设立的营业机构会员代表应当是营业机构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会的职务。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本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其程序是:

(一)拟申请入会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并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本会秘书处核实登记材料

(三)经理事会通过;

(四)由本会批复入会申请并发给会员证;

(五)缴纳入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八)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别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他权利与会员相同。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本会规定提供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七)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会员的义务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向广东证监局通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2000元人民币;

(二)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7000元人民币;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人民币。

新入会会员除按以上标准缴纳年会费外,还须缴纳一次性入会费10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会员申请退会、并经理事会批准;

(二)会员注册地转到广东省外;

(三)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