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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屬社會團體法人。廣東證券期貨[1]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目錄

組織機構

一、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

二、常設領導機構:理事會

三、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

三、常設辦事機構:秘書

四、非常設專業機構:發展委員會、自律監察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期貨委員會

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章程(節選)

(經2011年5月20日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第五屆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英文全稱:The Securities & Future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縮寫SFAGD。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由廣東省轄區內(深圳市除外,下同)的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自願組成的證券期貨行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2]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投資諮詢管理辦法》(試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在國家對證券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和全國實行集中統一的自律管理體系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期貨業地域性自律管理;發揮政府相關部門與證券期貨行業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運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恪守誠信,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推動證券期貨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號發展中心大廈14樓(郵編:510623)。

第二章 職 能

第七條 自律管理。貫徹落實全國證券期貨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制定並監督實施地域性證券期貨業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教育組織會員執行行業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廣東證監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第九條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期貨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第十條 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和各種文體活動;組織開展證券期貨業之間的國際國內交流、合作。

第十一條 建立會員、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系統,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表彰、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

第十二條 組織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在職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守法合規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第十三條 組織會員開展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教育,宣傳證券期貨市場,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四條 建立網站信息共享平台,收集、整理、提供證券期貨信息、資訊產品,編輯電子刊物;組織開展證券期貨研究,推進行業業務創新發展。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廣東證監局或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只吸收證券、期貨行業的經濟組織加入,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許可從事證券期貨業務,取得業務許可證;

(四)在廣東轄區內工商登記註冊。

第十八條 經批准在廣東省設立的其他證券、期貨社團組織;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駐廣東省轄區的辦事機構;境外證券、期貨機構駐廣東省轄區的辦事機構;以特別會員身份加入本會。

第十九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1名,代表其在本會履行職責。

在廣東省轄區內註冊的法人機構會員代表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指定人;在廣東省轄區內設立的營業機構會員代表應當是營業機構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會的職務。會員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時,本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

第二十條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其程序是:

(一)擬申請入會單位,填寫「會員登記表」,並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副本複印件、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二)本會秘書處核實登記材料

(三)經理事會通過;

(四)由本會批覆入會申請並發給會員證;

(五)繳納入會費。

第二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對本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八)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別會員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其他權利與會員相同。

第二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各項規章制度和自律性規則;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按本會規定提供與證券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

(七)服從本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特別會員的義務與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應盡的義務,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向廣東證監局通報;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2000元人民幣;

(二)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7000元人民幣;

(三)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人民幣。

新入會會員除按以上標準繳納年會費外,還須繳納一次性入會費10000元人民幣。

第二十六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

(一)會員申請退會、並經理事會批准;

(二)會員註冊地轉到廣東省外;

(三)受到本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