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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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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军队干部任免,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 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委任制,即由本级党组织提出任免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以命令形式公布。采取分级审核批准制,即按干部的职务等级区分任免权限,一般由上三级领导机关任免,有时也有高于或低于上三级的。[2]
干部任免工作制度
一、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和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三、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五、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六、干部提升任免通过下发文件之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群众不良反映的,公示期满后,组织下文任免。公示期有问题投诉举报的,党组织要组织人员查明问题,组织复议。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干部暂缓任命。
七、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九、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得泄密酝酿讨论情况。
十、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及干部任免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