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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地狱繁殖场
意思是指“繁殖宠物的商家企业”。 英文单词puppy mill和这字的意思与宠物繁殖场近似,但是带有强烈负面的意义:通常 繁殖场 是指繁殖狗时,为了追求利润,忽略近亲繁殖的问题而大量繁殖狗的场所。很多时候,在繁殖场成长的动物常会受到虐待,例如:将狗一生关在一个空间狭小的笼子中、割去狗的声带等。繁殖场通常利用繁殖狗来取得商业的利润,当狗的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或滞销时,常发生集体弃养,或人道毁灭的事件。这也可能是流浪犬的来源之一。
甚么是幼犬繁殖工厂?
狗只繁殖场进行大规模的商业化狗只繁殖作业,目的是要在最低成本下,生产最多的幼犬。显而易见,在这种运作模式下,狗只生活得苦不堪言。
一个有信誉的繁殖者通常只会繁殖一至两个品种,以专心研究该品种和好好照顾幼犬,但狗只繁殖场竟然可繁殖70个品种,其质素可想而知。 拥挤而肮脏不堪的环境
狗只身处的环境非常拥挤,而且很肮脏。为了尽量节省清洁用的人力物力,狗只都被养在细小的铁笼内,笼底的铁线会弄伤它们的脚掌和腿部。这些笼子也会层层叠高,以节省空间,结果顶层的狗只的排泄物就会直接排到下一层的狗笼里,如此类推。
它们的食物和食水都严重不足,也非常欠缺医疗照顾(甚至没有),如此恶劣的环境,自然传染病肆虐,百病丛生。 母犬被用作小狗生产机器
由于母犬未有接受防疫注射,而且健康欠佳,因此未能将母体抗体传给幼犬。当幼犬开始断奶,能进食固体食物时,便会被逼离开母犬出售,而母犬也会再次被逼交配。
母犬会不停怀孕,直至不能再生产幼犬为止。因为不停生育,胎儿不停从母犬身上摄取营养,使母犬元气大伤,营养不良导致骨头非常脆弱,身体虚弱得支离破碎。
为节省开支,母犬甚少能获得适当或任何的医疗护理,有些会难产死亡,另一些则会被遗弃在街头。 遗传病缠身的小狗,不但体弱多病,而且徘徊死亡边缘.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无良繁殖商一般会从不同来源取得幼犬:
在香港,很多价格低廉的幼犬都是从中国大陆的繁殖场非法偷运而来,与本地繁殖的幼犬混在一起出售。
健康与带病的幼犬混在一起,会使疾病快速蔓延。很多还没有售出便已经死亡。售出的也会因曾暴露于致命的传染病中,在短期内死亡。很多是因为染上病毒性肠炎或犬瘟热而死亡的。
是谁在操控著这些惨无人道的幼犬繁殖工厂?
当中很多是假冒“业馀繁殖者”的人士经营,他们利用现时准许私人繁殖者自行繁殖宠物的法律漏洞,逃避申请牌照和遵守有关规定。
香港的爱护动物协会曾扫荡过这种繁殖场,但法庭所判罚的罚款甚轻,因为不能证明主管人繁殖狗只出售。
香港的宠物买卖发牌法律和罚款正在检讨中
2016年在香港已有 7 个合法繁殖场,另有二三百个提供宠物于宠物店的繁殖者,再加上没有配额、上限的私人住家繁殖场,商人为了图利,多劳多得,到时候会有多少条生命沦为图利的商品?
众所周知,被当作生产机械的宠物,会因为无间断地遭配种而五劳七伤,生殖器官发炎溃烂。它们大多在繁殖场中,得不到恰当照顾而严重营养不良,骨瘦如柴。加上繁殖场环境恶劣而患上皮肤病,而且因为一同迫在狭窄的环境而令皮肤病一传十、十传百。
年老或长期在繁殖场户外曝晒的宠物会患上白内障。 当近年领养风气渐渐盛行,人们都开始有了“以领养代替购买”的文明观念,社交媒体上,亦不乏大量领养动物的义工群组、关注组。不少饲主于群组上分享领养猫狗的心得,同时不时有好心人会把在街上拾到的流浪猫狗放上群组找寻领养或暂托者。社会不少声音提倡“尊重生命,善待动物”,“领养不弃养”,这个时候,条例竟与文明背道而行,漠视生命价值,情何以堪?
邻近的台北在推动“流浪毛小孩摘星计划”,为流浪动物征求合适的领养家庭。德国已立法规定重罚弃养者、虐畜者,有警察监督、纠察、虐待动物行为,不准宠物店贩卖犬只,政府资助公益团体所经营的动物收容所等等,成功令德国街道上,没有一只流浪动物。[2]
在香港宠物业的规管
“动物售卖商”的经营活动。将自己任何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或禽鸟或它们 的后代出售,或提供上述动物或禽鸟或其后代作出售的. 任何人除非根据渔护署 署长发出的牌照(即动物售卖商牌照)行事,否则不得 经营动物售卖商业务。《规例》亦赋权渔护署署长在牌照 附加适合的条件,以确保有效监管有关业务,保障动物 福利、所有动物售卖商,包括繁殖宠物以供售卖 的人士,必须领有由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签发的 动物售卖商牌照,并严格遵守《规例》所订有关其动物 的畜舍、居住环境、食物和食水供应、害虫防治等的法 定规定,以及符合渔护署署长在牌照附加的有关条件。 任何售卖商如违反这些规定可被检控。
[3]
在台湾,自从《动物保护法》实施之后,许多私人繁殖场,即未登记有执业执照的业者,含一般人在自家后院繁殖狗,只要有贩卖狗如此商业交易行为,就已触法。 动物保护法参考条文如下: • 第二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先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前项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具备之条件、设施、申请许可之程序与期限、注销、撤销许可之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第二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应令其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 [4]
视频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