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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法案(英语:Toleration Act),是一部由英格兰议会制定,并且于1689年5月24日获得王室核准的法律文件。这部由18条条文组成的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允许了宗教自由。除罗马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外,其它非国教教徒只要同意这18条条文或者对国王进行效忠,即可免受法律处罚。该法令在英国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在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出现了一些微调,但基本上保持了原型。

当今世界各年龄段的基督徒有21.8亿[1],几乎占据全球估计总人口70亿的1/3,基督信仰仍然获世界上最多人的信奉[2]

简介

1688年,英国爆发光荣革命,威廉三世率领他的船队登陆英格兰。民众经过短暂犹豫后,陆续加入威廉三世的阵营。 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二世拒绝召集议会进行和解。同年12月11日,詹姆斯二世从王宫出逃,准备流亡法国。12月22日,詹姆斯二世趁看管的荷兰军队不注意逃走,从此离开英国。 詹姆斯二世的出逃使英国陷入了无政府状态。为了稳定国家秩序,议会在1689年初召开会议,最终于2月13日通过《权利法案》,解决了王位继承问题且限制了王权。

随后,议会就宗教问题展开讨论。 在此之前,英国对非国教教徒进行严重的打压。根据1164年《克拉伦敦法典》中的迫害性条款,新教徒举行宗教仪式一经发现,就会被抓进监狱。这个法典在1687年曾被詹姆斯二世废除,但是随着其流亡,英格兰民众对是否恢复该法典持不同态度。1689年5月,一位议会中的托利党代表拟定了《宽容法案》。由于此前提倡对非国教者宽容的多是辉格党,这份法案被两党一致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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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