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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英语:Audit Commission,AC)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的独立部门,也是香港历史最悠久的部门之一,专责为政府的账目核数,部门享有广泛权力,可查阅政府部门的纪录;要求任何公职人员解释账目,提供任何署长认为必需的资料;审计署署长是香港公职人员,根据《香港法例》第122章《核数条例》执行职务时,亦毋须听命于任何人士或机构,署长职位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任(根据《核数条例》第3条 ,主权移交前由香港总督委任)。

现时审计署署长[1]每年向立法会主席呈交三份报告书,一份根据《核数条例》第12条的规定,每年要呈交一份政府账目;以及两份关乎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审计署署长报告书会由政府账目委员会按照《核数条例》第12条和《立法会议事规则》第2501章第72条的规定,进行审议。

历史

英国在香港建立殖民地后,1844年委任谢利为首位核数总长,直接英国当时的殖民地账目核数局局长汇报。自1867年起,香港政府账目由当地政府负责审计,惟在某些情况下,仍要交由伦敦的主计审计长(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审计。

1910年5月,殖民地核数署正式成立。1947年,该署署长的职衔易名为总监,而代表其出掌属土核数署的主管的职衔则易名为核数署署长。

随着英国殖民地政策转变,1971年年底,总监一职被废除,设于伦敦的中央核数机构亦关闭。有关方面决定属土的审计工作应由当地的核数署主管(即核数署署长)负责,并要求各属土制定法例,落实这项决定。

香港的《核数条例》于1971年12月制定,具体界定核数署署长的委任、任期、职责及权力,并就政府账目的审计和报告订定条文。根据该条例,核数署署长是政府账目的外部审计师,享有广泛权力,可查阅政府部门的记录,也可要求任何公职人员作出解释,以及提供他认为执行职务所需的资料。在根据该条例执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核数署署长毋须听命于任何人士或机构或受其控制。

1978年,当时的立法局成立政府账目委员会,负责审计报告等事宜。1986年,立法局与核数署(审计署前身)制定衡工量值的审计准则,正式处理部门的效率问题。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基本法[2]第58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运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负责,而审计署署长更成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之一,行政长官报请国务院任命,核数署遂易名为审计署,首长为审计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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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