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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價格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名詞解釋

完稅價格是對進出口貨物計征應交稅款時所使用的價格,也有稱為海關價格的。是計算關稅的基礎,只要分為兩種: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以進口貨物運達我國輸入地點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核確定的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

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

第十八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二)該貨物的成交價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三)賣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係,或者雖有特殊關係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九條,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後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一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係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應當扣除的項目是指:

(一)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三條,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要求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估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第二十四條,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五條,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六條,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出口關稅不計入完稅價格。

第二十七條,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第二十八條,按照本條例規定計入或者不計入完稅價格的成本、費用、稅收,應當以客觀、可量化的數據為依據。

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 完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關稅完稅價格的公式與計算

(一)進口關稅計算公式:

從價計征的進口關稅應徵稅額=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即CIF)×進口從價關稅稅率

常用的幾種價格的換算:CIF=FOB+運費+保險費

CIF=(FOB+運費)/(1-保險費率)

(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

公式一: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出口關稅

公式二:出口貨物完稅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1+出口關稅稅率)

說明:上述公式一隻是說明「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中國境內口岸)」和「出口關稅」這三者之間的關係,在實際計算中並無多大用處。實際計算中常用公式二。

3、應徵出口關稅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徵出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