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舞蹈家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安康市舞蹈家协会,成立于1991年11月18日,位于安康市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系,舞蹈交流、创作。
安康市舞蹈家协会成立于1990年12月。现有会员317人,其中省级会员38人,国家级会员2人。
二十余年来,安康舞蹈艺术事业随着全市文艺事业的发展,呈现出繁荣、活跃、蒸蒸日上的新气象。
舞蹈创作成绩斐然
经过编创人员不泄努力,相继创作出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作品。其中获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奖励的作品达50余个;获省级奖励的有20余次。舞协副主席王秋婵,因创作成绩突出,曾于1998年被省文联、省文化厅评选为“青年舞蹈家”。
理论研究方兴未艾
近年来,本市舞蹈文化理论研究、评论工作出现前所未有的好势头。据不完全统计,会员撰写的各种论文[1]、文艺研究、文艺评论文章约80余篇,其中有30余篇在省级乃至国家级获奖或发表。舞协原主席朱广琴在陕西省第二届艺术科研成果评比中荣获“陕西省先进科研工作者”称号。
舞蹈教育蓬勃发展
安康市的舞蹈教育培训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在以朱广琴、王秋婵、尹凌为代表的老、中、青三代人共同努力下,经过多年发展,安康当前的舞蹈教育[2]培训已形成以大专院校、市县区群艺馆、市青少年宫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互为补充的教育培训体系,教育培训队伍师资力量强大,绝大多数教师系科班出身,理论功底扎实,教学经验丰富,对青少年舞蹈培训颇有心得,经她们指导培训的青少年,每年均有多人考入全国各地大专院校艺术学院(系),多人获得中、省、市舞蹈比赛大奖,不少学员多次参加省、市、县组织文艺演出,成为舞蹈表演的骨干力量。
群众舞蹈十分活跃
新的世纪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愈来愈丰富多采,大众舞蹈迅速发展,社会上掀起了艺术舞蹈、交谊舞、国标舞、中老年健身舞等群众性舞蹈热潮,舞蹈艺术得到了极大普及和提高。协会抓住这一社会潮流,因势利导,积极举办各种舞蹈培训班,配合社会各界开展丰富多采的群众舞蹈活动,发挥了NGO组织的社会作用,有力地推动全市舞蹈艺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安康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康市舞蹈家协会(简称市舞协)是安康市舞蹈工作者和舞蹈爱好者自愿组织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我市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安康文艺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为安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简称市文联),在市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其政治、组织和业务上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陕西省舞蹈家协会业务指导和本市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团结全市舞蹈工作者和爱好者,为繁荣发展安康的舞蹈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舞蹈文化生活需求,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做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市舞蹈爱好者用创造性劳动,促进、发展和繁荣我市舞蹈事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全市会员积极开展活动,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权利。不断提高艺术素养,促进多出作品,出好作品;培养舞蹈新人,壮大舞蹈队伍 。 第六条 为会员和舞蹈爱好者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广大会员和舞蹈工作者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通过开展各类活动服务社会,增进交流,扩大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认同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查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组织重大演出活动者,对本市舞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2、积极支持舞蹈事业发展者。
3、在本市大型活动中有两次以上演出者。
第九条 凡认同本会章程,常参与本会活动的中、省舞协会员,经本会主席团研究备案,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2、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
3、积极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委办的各项任务;
4、按时缴纳会费;
5、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需按时登记、注册。不及时登记、注册、缴纳会费者,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成员同时自动免去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丧失会员资格者,若欲加入本会,须二年后,重新提交申请,经主席团审核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被免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成员,若重新申请入会者,不能同时恢复其原来在本会担任的职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审议后,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1、凡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一律作开除会籍处理;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违反本会章程,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者;
4、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视为自动离会。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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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科普一下:论文有哪些种类?,搜狐,2020-10-10
- ↑ 舞蹈教育责任重大,如何促进舞蹈教育的普及与提高 ,搜狐,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