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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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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政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1],为副厅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构改革

2018年10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药品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的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职责,自治区物价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自治区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作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2018年11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正式挂牌[2]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我区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全区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通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全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四)组织拟订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拟订自治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技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相关视频

宁夏回族自治区宣传片
2020国家医疗保障局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