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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城市管理局

太康县城市管理局太康县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2019年2月26日,太康县城市管理局挂牌成立[1]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燃气等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主干道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依法承办市政基础设施占用、挖掘审批和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城市广场、水域(河道)、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及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依法承办园林绿地占用和树木砍伐、移植审批工作。

(五)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依法承办经营资质审批工作。

(六)负责户外广告和城市亮化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相关有偿服务的管理工作。

(八)拟定相关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科技项目的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贯彻执行省政府对灵璧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领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处罚即可纠正的,或依法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危害、损害城市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办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查处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对处罚不当的和应受理而未受理的行为作出改正和直接查处。

(十二)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统筹安排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本部门的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年报汇总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太康县城市管理局 相关视频

太康关注-太康城市宣传片
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