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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是天津市政协联系历届市政协委员、历届在津全国政协委员和热心政协工作的各界人士,具有爱国统一战线性质的社团组织。

本会简介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密切联系历届委员,广泛团结各界人士,积极做好服务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天津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为天津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接受天津市政协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章程(节选)

2010年9月2日 四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天津市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密切联系历届委员,广泛团结各界人士,积极做好服务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天津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为天津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政协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7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参观考察;

(二)开展联谊活动;

(三)举办讲座和培训

(四)反映社情民意;

(五)发挥人才和智力优势,为经济发展、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六)创办市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网站,编辑出版会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不再继任的市政协历届政协委员(含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要求加入的应届市政协委员);

(五)不再继任的全国政协在津委员;

(六)不再继任的区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七)有一定经济实力、社会形象好、情系政协的企业界人士及与政协联系密切的人士;

(八)市政协机关离退休的处以上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企业界人士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机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因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员资格即被撤销。企业界人士会员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成员;

(三)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和、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为:

(一)会费和会员捐赠;

(二)政府和政协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和天津市政协办公厅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1. 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搜狐,2022-04-12
  2.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