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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机构改革中组建政府部门[1]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地质灾害防治、市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森林防火等相关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不再保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督查、评估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等,拟订相关地方性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组织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2],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负责收集分析本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特别重大灾害、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驻我市的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各区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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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