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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大理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大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20日,大理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这标志着大理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

现任中共大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大理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琮

监察改革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1],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2]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1、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法律顾问室)

2、组织部

3、宣传部

4、党风政风监督室

5、信访室(检举举报平台中心)

6、案件监督管理室

7、案件审理室

8、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9、第一纪检监察室

10、第二纪检监察室

11、第三纪检监察室

12、第四纪检监察室

13、第五纪检监察室

14、第六纪检监察室

15、第七纪检监察室

派驻机构

1、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3、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4、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5、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6、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市纪委监委驻市发展和改革局纪检监察组

8、市纪委监委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

9、市纪委监委驻市洱海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10、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11、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

12、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13、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14、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

15、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16、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17、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18、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19、市纪委监委驻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房管基建、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巡察机构干部职工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

(二)组织部: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巡察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乡镇(街道)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员的提名、考察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牵头负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四)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工作等。

(五)信访室: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乡镇(街道)纪(工)委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网络举报事项等。

(六)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大理市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办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本级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和派驻机构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相关承办部门;统一受理本级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监察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七)第一纪检监察室至第七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乡镇、街道)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进行审查调查;综合、协调、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乡镇纪委监察室、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工作等;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可以办理派驻纪检监察组、乡镇纪委监察室、街道纪工委监察室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八)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委直接检查处理和乡镇或街道(科)级党组织、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负责审理纪检监察组办理的案件;负责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委机关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乡镇或街道(科)级党组织、政府(部门)作出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委办理的申诉案件;承办应当由乡镇或街道(科)级党委、纪委批准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和其他需要处理报市纪委备案的案件;承办乡镇或街道(科)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和委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查等工作的程序性条规,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业务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完成委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以外属纪检监察干部的市纪委委员、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和市委巡察机构干部,乡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干部和市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

(十)党总支: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委巡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职责

督促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等情况。受理对监督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部门一般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案件审查调查工作,并对监督部门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