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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全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业务指导;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等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全省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医疗、研究机构。

(四)负责指导全省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执行国家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民族医医疗、研究机构。

(五)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

(六)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实施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省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八)承担保护全省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中医古籍整理研究,推进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的普及。

(九)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推广、应用和传播;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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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