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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擊劍運動協會擊劍運動是目前世界上流行的時尚體育健身運動,也是諸多名牌大學的必修課程,許多國家元首都是擊劍運動[1]的痴迷者。

擊劍運動是一對一的對抗格鬥運動項目,技術性比較強,手上動作變化複雜,步法移動快而頻繁,攻防轉換快,要求在快速、複雜多變的激烈對抗格鬥中,完成一系列以力量、速度、柔韌、協調和耐力的各種運動素質為基礎的攻防動作,因此,擊劍運動也被譽為「格鬥中的芭蕾」。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吉林市擊劍運動協會是體育組織,簡稱「吉林市劍協」。

第二條 吉林市擊劍運動協會是代表吉林市參加比賽的合法組織,由王劍、趙哨春、管英海、吳國海、李安榮、周桄、白玉國自願結成的地方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2]

第三條 吉林市擊劍運動協會的宗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中國政府制定的體育方針、政策,統一組織、指導、協調吉林市擊劍運動的發展,推動擊劍運動項目的普及和提高;通過開展必要的經營活動,保障擊劍運動持續發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全國擊劍工作者、教練員、運動員以及關心支持擊劍事業的各界人士,發展吉林市的擊劍運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擊劍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攀登高峰,增進與其他擊劍運動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國家擊劍運動協會的聯繫與合作;推進《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奧運爭光計劃綱要》的實施。

第四條 吉林市擊劍運動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吉林市體育總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市民政局,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吉林市擊劍運動協會的住所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解放東路鴻博景園14號樓4號網點。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擊劍運動,積極參與並支持國內各種等級和不同類型的擊劍活動,加強各會員協會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擊劍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二)根據國家體育局擊劍運動協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舉辦區域性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擊劍項目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

(三)擬定有關擊劍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競賽制度,報請吉林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四)負責協調、組織擊劍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處理。

(五)根據吉林省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規定,選拔和推薦運動員,組織團隊集訓和參加擊劍比賽。

(六)協助擊劍運動的研究工作。

(七)開展與項目發展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推動擊劍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他擊劍運動組織可向當地的中國劍協一級會員組織申請獲得二級以下團體會員資格。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必須經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的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規定參加吉林市擊劍運動協會舉行的競賽和活動的權利;

(三)接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吉林市擊劍運動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發展協會出謀劃策,並積極做出應有貢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吉林市擊劍運動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吉林市擊劍運動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展開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和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體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原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發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和政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九年十二月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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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