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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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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市、市辖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之规定,我市及当时所属四区均设立了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要职权

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审议和意见;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指导市属县(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1]长、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依法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等;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机构设置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下 设:

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2]、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委。

现任领导

主?任:汪卫东

副主任:宋道军、张业锁、吴利林(女)、张怀科

秘书长:刘晓文

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市性会议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前一个半月向市委专题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初步方案,市委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等有关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筹备,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由全体人大代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不是市人大代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市政协委员列席,安排公民旁听。

第七条 每年年初报市委批准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及其任务分解表对下一次将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事项予以安排。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

第十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安排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办公厅筹备。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表对同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等有关事项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召开的其他全市性工作会议,由承办机构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全市性工作会议由承办机构筹备。具体参会人员依据工作需要确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