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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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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醫療保險

解釋: 為補償疾病的醫療費用保險

類別: 保險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以北京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例: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2%+120塊錢的大病統籌繳納。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

2019年11月,國家醫保局啟動全國醫保電子憑證系統,先在河北、吉林黑龍江上海、福建、山東廣東等地部分城市試點。

2020年,中國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136131萬人,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1]

起源發展

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徵。因此,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金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同其他類型的保險一樣,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預先向受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患病並去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因此,醫療保險也具有保險的兩大職能:風險轉移和補償轉移。即把個體身上的由疾病風險所致的經濟損失分攤給所有受同樣風險威脅的成員,用集中起來的醫療保險基金來補償由疾病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醫療保險的責任範圍很廣,醫療費用則一般依照其醫療服務的特性來區分,主要包含醫生的門診費用、藥費、住院費用、護理費用、醫院雜費、手術費用、各種檢查費用等。

醫療費用是病人為治病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它不僅包括醫生的醫療費和手術費,還包括住院、護理、醫院設備等的費用。

1998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部署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2016年7月14日,人社部公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十三五」規劃綱要》,其中提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經辦運行機制,同時,將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穩定在75%左右。

2016年10月,全國已有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雲南、陝西、青海、寧夏、新疆、兵團在內的20省份對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進行了總體規劃部署或已全面實現整合。

2017年5月18日,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雲南等24個省市區對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進行了總體規劃部署或全面實現整合,並將管理部門統一划歸至人社部門。

2019年11月,國家醫保局啟動全國醫保電子憑證系統,先在河北、吉林、黑龍江、上海、福建、山東、廣東等地部分城市試點,未來將推廣至全國,並實現跨省就醫互通。

2021年6月,國家醫保局公布《2020年全國醫療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統計公報顯示:2020年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136131萬人,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2020年,全國基本醫保基金(含生育保險)總收入24846億元,比上年增長1.7%,占當年GDP比重約為2.4%。總支出21032億元,比上年增長0.9%,占當年GDP比重約為2.1%。

主要種類

醫療保險制度可以分為:

①間接醫療保險制度。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與私人醫療機構簽訂合同,病人先自付醫療費,然後再向社會保險機構報銷其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這類制度多見於西方工業化國家。

②直接醫療保險制度。政府直接擁有並管理醫療機構,勞動者的醫療費用全部或部分由國家承擔。這類制度多見於社會主義國家。

③基本醫療照顧。即預防性、治療性和綜合性的衛生保險服務。包括營養改善、衛生用水供應、母嬰照顧、對主要傳染病的免疫、流行病的預防和控制,以及常見病的治療等內容。這類制度多見於發展中國家。享受醫療保險的條件,根據就業期限或交納保險費的期限確定。通常情況下,醫療保險的資格條件與疾病保險的資格條件相匹配,享受疾病保險現金補助者就可享受醫療服務。中國的現行醫療保險制度,分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公費醫療制度和企業實行的勞保醫療制度。醫療費用由國家或企業承擔,80年代後期試行由個人負擔部分費用的辦法。

功能作用

一是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

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二是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

醫療保險通過徵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

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於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係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四是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手段。

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共濟的社會制度,通過在參保人之間分攤疾病費用風險,體現出了「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係,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五是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