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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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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80年11月召开的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市八届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北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常设机关。

职权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 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1]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 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 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2]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