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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演出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是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核准的市级社会团体,受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指导及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是北京地区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1]社会组织。协会会员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公司、演出票务公司、舞美制作公司等单位共计200余家。

协会简介

北京,是祖国的首都,全国的文化政治、中心,文化资源极其丰富。北京演出行业协会的服务宗旨是:“服务、自律、维权、共享”。积极做好行业自律、依法维权、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创新发展协会各项业务,带动行业资源共享,为政府与演出行业、行业与社会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与联系的桥梁,对北京演出市场繁荣和发展起到纽带的作用,为把北京建设成全国文化中心、演艺中心做出贡献。

协会的主要业务有:组织演出行业市场调研,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信息及建议,撰写《北京演艺市场年度报告》,出版《演艺北京》会员内部期刊;开展行业培训,进行演出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培训工作和高级演艺运营人才培训;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制订演艺机构信用评级等行业规范标准,推动行业实现规范化管理;受理会员单位及演出经纪人自律规范投诉,维护行业团结协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承接政府部门等重点公共演艺项目,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组织演出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交流、业务培训和项目推广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务和投融资服务等工作;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共同主办“中国(北京)演艺博览会”、承办北京市文旅局“秀北京”文旅演艺推广活动等重点品牌活动。

协会领导

会 长:张海君

副会长:宋官林 张树新 李 南 陈纪新 刘忠魁 张朝慧 郜 奇 毛修炳

监事长:郑 颖

秘书长:贾新辉

党支部书记、副秘书长:黄志刚

组织机构编辑 播报

秘书处:综合管理部、会员服务部、文化活动部、咨询研究部

北京演出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演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Trade Association For Performances,缩写BTAP)是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演出票务公司、舞美制作公司、网络媒体和在演出行业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及演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北京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演出行业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演出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演出行业协调、业务培训、资格认定、国内外交流、信息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编辑专刊、制定行规、承办委托及加强会员和行业诚信自律,具体为:

(一)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各类行业标准,建立会员和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实现行业规范管理;

(二)组织协会会员学习考察国内外科学管理和市场运作的先进经验,加强本协会与国内外同行的沟通与联系,积极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的运作机制;

(三)受政府委托进行各种业务培训、资格认证及行业达标活动、制定行业标准;

(四)承办演出交易会和各种大型文化活动;

(五)建立演出市场信息网络,创办协会期刊,积极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供各种演出市场信息和需求走势,推介国内外优秀剧目,做好行业宣传工作;

(六)加强对行业的规范与管理,对于违法违规的会员,应视其情况进行帮助教育和给予一定的制裁;

(七)积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开展各项服务活动,解决协会经费不足;

(九)努力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合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资格;

(四)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公司介绍或个人简历;

2.入会登记表;

3.公司营业执照

4.公司法人有效证件或个人有效证件;

5.《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资格证》、《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00 元,个人会员、理事终身会费1000元;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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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