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氣象學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北京氣象學會在竺可楨、涂長望、趙九章等老一輩氣象學家的積極倡導下,北京氣象學會於1950年成立,是由北京市科協指導、北京市民政局審核批准的社會團體,被評為"AAAA級社會組織」,被授予「首都文明單位標兵」、「北京市科普工作先進集體」、「全國先進氣象學會秘書處」等榮譽。學會支撐單位為北京城市氣象研究院。
機構簡介
北京氣象學會至今經歷了21屆理事會,現有會員近千人。第21屆理事會共有52家理事單位,下設機構有秘書[1]處、決策諮詢工作委員會、天氣動力專業委員會、城市氣象專業委員會、科普工作委員會、人才推薦工作委員會。
主要任務
北京氣象學會主要任務為氣象學研究、學術交流、知識普及、諮詢服務、成果鑒評、專業培訓、承辦委託、編輯專業刊物。70年來,學會在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普及氣象科學知識[2]、提供決策與技術諮詢服務、組織科技成果評價與轉化、組織和參與科技項目研究、進行氣象科技培訓、托舉青年氣象人才成長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工作。學會組織不斷壯大,學會活動日趨廣泛深入,承接中國氣象學會工作任務,承接北京市氣象局相關職能,在北京地區有關單位、部門及廣大會員、氣象科技工作者的支持下,北京氣象學會為首都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氣象科技進步做出了積極貢獻。
章程(節選)
(北京氣象學會第十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氣象學會,是北京氣象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群眾團體。
第二條 本會由竺可楨、趙九章、涂長望聯合發起成立的,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充分發揚民主,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團結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北京氣象科技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氣象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氣象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氣象科技與經濟的有機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氣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氣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氣象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 註冊資金為人民幣五萬元。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1、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科水平。
2、普及氣象科學知識,傳播先進科學技術。
3、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行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4、接受委託進行科技政策、規劃、科研項目的論證,科技成果的鑑定,進行評獎以及技術職務水平評議和標準化的審議。
5、開展繼續教育,幫助會員充實新知識,進行技術培訓和開展青少年氣象科技活動。
6、加強同兄弟學會間的聯繫,為發展有關交叉學科組織協作。
7、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發展同國外有關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8、編輯出版氣象科技文獻,氣象學術刊物、科普刊物及有關音像作品,舉辦為氣象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
9、開展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經濟創收活動,彌補學會經費不足。
10、向有關部門反映氣象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舉辦有益於會員的活動,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各項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氣象科技工作者,提倡並鼓勵會員和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研道德,發揚協作精神,推動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1、擔任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專業編輯及其他中級以上專業職務的氣象和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氣象和有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3、氣象和有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生,在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和管理部門從事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當學術水平者;
4、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氣象和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
二、團體會員
凡與本會專業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管理、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團體、願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三、資深會員
在從事氣象和與氣象科技有關的科研、生產、教學、企事業單位和管理部門工作,取得個人會員資格多年,且具有正研、教授級以上職稱,對氣象科技有重大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學會活動者可申請為資深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着名氣象專家、學者及其他有關人員,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會員入會手續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有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由申請單位向本會提出報告,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資深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資深會員。
四、榮譽會員和榮譽會員稱號,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授予。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力和義務。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科普及其他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5、遵守本會章程。
6、執行本會決議和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6、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藉。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取消會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