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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汉字作为一种形、音、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1],源于日月鸟兽之形,作为中华文明之标志[2],连接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方正之间充满美感。

名词解释

包税是指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节约征纳税成本,特定的国家机关之间、特定国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纳税人之间通过契约的形式,对尚未发生的税收事项作出约定。这是广义的包税。

狭义的包税仅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包税。

由于国家向承包人授予征税的权力,自行确定征税办法,从而为包税人敲诈勒索大开方便之门。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包税制度。包税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难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利于组织国家财政收入。

包税的历史发展

在我国古代,曾一度盛行过“包税制”。这种制度始于五代时期,包税制起于南朝齐梁之际,盛于元朝。

包税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早在宋朝就存在一种揽纳也称买扑的制度,既由大户(主要是商人)以较低的数额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向国家包缴某一项税款,承包者再按较高数额向百姓征收,从中获取差额利益。此制经五代、宋辽至金朝时以普遍行于各种税,后卫历代所沿用。民国时期有些税种实行“官商商议摊派”的办法征收,每月摊派缴纳,这种办法最初行于屠宰税,后行于筵席税和田赋。

18世纪埃及也盛行包税制。包税人向政府预付一年税款,就可以在包税领地内享有绝对权利。他们向领地内农民征收远远多于上交政府税款的赋税,农民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农业生产遭严重破坏。

包税的特点

1、约定性

税收本身就具有公法上债的性质,而包税则更突出的表现了这一点。它除了体现国家作为债权人向纳税人请求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外,更强调国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为更好的实现税收之债而做出的种种意思表示。

2、实用性

这也是包税与其他税收方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本来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要素及征收程序等应作出严格详细规定,执行机关不得随意更改。但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对税法规范是否适用某一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决定如何征税。②现代经济生活要求税收简洁明了,低成本高效率,包税在税额的确定、税款的缴纳及履行地点、履行期间等方面都体现出了它的实用性。

包税的种类

包税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包税合法性的不同,可以把包税分为合法包税与非法包税。

根据包税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包税分为政府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包税、征税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包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包税、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包税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包税等。

根据包税内容的不同,可以把包税分为对纳税人的包税、对应纳税额的包税和对纳税时间的包税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