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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良[1] 毕业院校,北京邮电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爱丁堡大学伦敦大学高级法律研究所访问学者;中央政法委网络问题治理课题组网络法律咨询专家;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网络法律咨询专家;商务部、外交部、工信部、新闻办等有关部委网络与信息法律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特邀专家;中国“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之一;中美安全对话机制·网络安全对话机制中方首席法律专家;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中方网络法律专家;牛津大学国际媒体法辩论赛总决赛主审法官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在《法学研究》等杂志上公开发表60余篇,出版专著三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项目、国家242课题、信息产业部、工信部等课题多项。

刘德良
出生 1960
北京
国籍 中国
职业 教授
知名于 中央政法委网络问题治理课题组网络法律咨询专家;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网络法律咨询专家;商务部、外交部、工信部、新闻办等有关部委网络与信息法律咨询专家
知名作品广西大学学报
外婆的澎湖湾
校园的早晨

目录

科研情况

论文

1.网络时代物权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9(CSSCI)(被中国社科文摘转载,获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奖)

2.网络时代的民法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研究》2004.4 ( CSSCI)(被中国高校文科学 报转载)

3.网络提供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法商研究》2001.5(CSSCI)

4.互联网上的版权限制,《知识产权》2002.2(CSSCI)

5.虚拟财产论,《内蒙社会科学》2004.6(CSSCI)

6.网络时代物权法的价值理念,《长白学刊》2004.4(CSSCI)

7.隐私与隐私权问题研究,《社会科学》2003.8(CSSCI)

8.因特网技术的版权法思考,《中国版权》2004.4(CSSCI)

9.网站在网络交易中的地位与责任,《辽宁大学学报》2004.5(CSSCI)

10.物权债权区分理论质疑,《河北法学》2007.1(CSSCI)

11.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中国版权》2003.6(CSSCI)

12.网络隐私问题及其保护对策研究,《新视野》2003.4(CSSCI)

13.论隐私权的性质,《新疆大学学报》2003.2(CSSCI)

14.网络合同的管辖与法律适用,《内蒙社科》2002.2(CSSCI)

15.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化的必要性与对策,《郑州大学学报》2003.4(CSSCI)(第一作者)

16.再论网络环境下民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山东大学学报》2002.6(CSSCI)

17.论互联网对隐私保护制度的影响,《中国科技论坛》2003.2(CSSCI)

18.发型设计的版权保护,《中国版权》2006.2(CSSCI)

19.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02.3(CSSCI)(第一作者)

20.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与对策,《南京社科》2002.1(CSSCI)

21.论我国版权法的不足与网络时代我国版权法的完善,《著作权》2002.6(CSSCI)

22.安全电子交易法律关系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1.5(CSSCI)

23.论网络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新疆大学学报》2001.4(CSSCI)

24.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法问题与对策,《学术论坛》2002.3(CSSCI)

25.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科技论坛》2001.5(CSSCI)

26.保密电子邮件中的法律关系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2(CSSCI)

27.论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辽宁大学学报》2002.1(CSSCI)

28.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社会科学》2001.5(CSSCI)

29.论教案的可版权性,《中国版权》2004.6(CSSCI)

30.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注意的问题,《学术研究》2001.6(CSSCI)

31.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2007) 4:4 SCRIPT-ed 301-498 Online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Society

32.垃圾短信问题的法律规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专刊(被收录《法学文摘》上报中央主管机关)(第一作者)

33.垃圾信息问题与个人信息保护,《世界电信》2010.2

34.信息财产权之异见,载吴汉东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5.人肉搜索的法律谜解,《法学家茶座》(第24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6.擅自篡改文章标题行为的法律分析,《网络传播》2008.1(第一作者)

37.论弱势群体的界定---兼论弱势群体保护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4

38.网络时代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1

39.论在线计算机信息交易中信息提供者的义务,《信息化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5.5

40.网络信息安全及其法律规制,《广西大学学报》2004.4


41.从因特网的特征看我国民法典的制订,《改革与理论》2004.2

42.论电子商务法,《东南大学学报》2002.3

43.依法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政法论丛》2002.1

44.网络时代物权是自由的还是法定的,《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45.WTO与我国电信立法的构建与完善,《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46.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4

47.我国电信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1.3

48.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49.论中国邮政立法的现状与完善,《北邮人文学报》2000.4

专著类

1. 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 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3. 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8 s- c- M' N8 n0 H3 K8 T/ c: a 代表性论文类:! i, n" k; k! w# d 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法学研究》2007.3(CSSCI)( z* T# r) J8 Q$ p* N. U4 c; X 网络时代物权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9(CSSCI)(被中国社科文摘转载,获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奖) 网络时代的民法基本理论问题,《比较法研究》2004.4(CSSCI)(被中国高校文科学报转载)' \& M0 B" e3 F0 f8 y$ f 网络提供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法商研究》2001.5(CSSCI) 互联网上的版权限制,《知识产权》2002.2(CSSCI) 虚拟财产论,《内蒙社会科学》2004.6(CSSCI) 网络时代物权法的价值理念,《长白学刊》2004.4(CSSCI), z' S7 j4 L! O: G4 s' |9 r 隐私与隐私权问题研究,《社会科学》2003.8(CSSCI) 因特网技术的版权法思考,《中国版权》2004.4(CSSCI)) ~0 q' `; \# O8 E0 V 网站在网络交易中的地位与责任,《辽宁大学学报》2004.5(CSSCI)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质疑,《河北法学》2007.1(CSSCI) 网络时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中国版权》2003.6(CSSCI)1 ~* Y9 S6 V3 U' h5 F4 d8 t 网络隐私问题及其保护对策研究,《新视野》2003.4(CSSCI) 论隐私权的性质,《新疆大学学报》2003.2(CSSCI)& P% r, d$ Y0 i( x0 m$ _' i0 D8 { 网络合同的管辖与法律适用,《内蒙社科》2002.2(CSSCI)3 u" y: e7 A3 t, }' V 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化的必要性与对策,《郑州大学学报》2003.4(CSSCI)(第一作者) `4 f# o' ^. z2 i 再论网络环境下民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山东大学学报》2002.6(CSSCI) 论互联网对隐私保护制度的影响,《中国科技论坛》2003.2(CSSCI)2 Y( f7 P4 X3 q! V$ M 发型设计的版权保护,《中国版权》2006.2(CSSCI): Q) r. n7 c5 T2 t 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02.3(CSSCI)(第一作者)9 {+ S: ^0 L+ d8 w! V8 Q 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与对策,《南京社科》2002.1(CSSCI)9 ~- S. t; V( c. s5 e: r 论我国版权法的不足与网络时代我国版权法的完善,《著作权》2002.6(CSSCI)% {% u N, t) Q ^1 \; V6 E: N 安全电子交易法律关系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01.5(CSSCI)9 m: L) X+ J1 d6 U# ~9 q3 S 论网络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新疆大学学报》2001.4(CSSCI)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法问题与对策,《学术论坛》2002.3(CSSCI) 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科技论坛》2001.5(CSSCI)* {" v3 N0 g; _3 J8 ` 保密电子邮件中的法律关系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2(CSSCI)0 U" v$ X! o# E! A6 A0 U9 r 论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辽宁大学学报》2002.1(CSSCI)' u' l5 a0 M1 U 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社会科学》2001.5(CSSCI)0 w- [8 O6 m4 l7 N 论教案的可版权性,《中国版权》2004.6(CSSCI)1 \( I0 e. n u5 C. Y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注意的问题,《学术研究》2001.6(CSSCI)+ M# y5 N. T, t5 x Z' S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2007) 4:4 SCRIPT-ed 301-498 Online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Society 垃圾短信问题的法律规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专刊(被收录《法学文摘》上报中央主管机关)(第一作者) 从因特网的特征看我国民法典的制订,《改革与理论》2004.2/ g+ d2 n+ y. S 论电子商务法,《东南大学学报》2002.3 依法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政法论丛》2002.14 `6 V; V% n* o/ M 论弱势群体的界定---兼论弱势群体保护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44 S6 W8 R; V' s 网络信息安全及其法律规制,《广西大学学报》2004.4 擅自篡改文章标题行为的法律分析,《网络传播》2008.1(第一作者) 网络时代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1 人肉搜索的法律谜解,《法学家茶座》(第24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n$ D( ^* b+ g, t 信息财产权之异见,载吴汉东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论在线计算机信息交易中信息提供者的义务,《信息化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5.5 网络时代物权是自由的还是法定的,《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WTO与我国电信立法的构建与完善,《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3 ]/ t; Q" P" D! @9 Z4 c4 Q; w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4! Z8 z) G/ m* V, t1 N2 P 我国电信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1.3: c7 s: R: _: i2 R1 k2 i1 D8 T6 K 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7 k: H8 n( g* q9 d# k \8 a/ d 论中国邮政立法的现状与完善,《北邮人文学报》2000.4& }% U7 r. a6 P V 垃圾信息问题与个人信息保护,《世界电信》2010.2& u- u( d1 b4 T3 _

课题类

1. 网络时代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200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持人)& g* f* g3 K6 a, I' M4 W7 ^* D 2. 网络时代的民商法律问题研究,200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主持人)* f9 j) [2 {" @" o6 R. l9 [ 3. 信息产权问题研究,2004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主持人) 4. 我国信息安全的法治建设,2007年信息产业部部级软课题(主持人) 5. 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立法现状与对策, 2007年国家242课题(主持人)+ w) N7 Q, t" A* H- f 6. 垃圾信息问题的法律规制,2009年工信部部级软课题(主持人)0 e, ?- t, \& s, i

学术研究

研究方向为在民商法,在网络与信息法律、尤其是在信息法与信息财产权、网络时代的民商法问题等领域内有独到的见解。近年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在《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在网络与电子商务法、信息法与信息财产权领域内出版学术专著三部:《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网络时代民商法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刘德良教授作为负责人分别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242项目、教育部、司法部、信息产业部等多项与网络、信息法律有关的国家及省部级课题。

刘德良教授的许多学术论文曾经被《中国社科文摘》、《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摘,其中,发表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的《网络时代物权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获得2008年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奖;专著《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获得2006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

刘德良教授"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一文(《法学研究》2007.3)在国内首次提出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理论;其《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7版)是国内外首次系统研究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理论的专著;《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版)是大陆法系首次系统研究网络时代的民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专著。

刘德良教授关于垃圾信息的法律规制方面的学术观点被中国法学会收录《法学文摘》并呈报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委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律委员会、法工委,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下发地方各级法学会。刘德良教授关于《网络公共安全问题及其法律治理》的研究报告获得中央主管机关的认可,其立法建议目前正在落实之中。其负责起草《侵权法·网络侵权》学者建议稿已经完成,已经于09年6月呈报国家主管机关。目前,刘德良教授正在负责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学术交流

近年来,刘德良教授多次应邀对欧美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学术访问;十多次应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主题发言。在英国访问期间,多次应邀就有关信息法与信息财产权问题举行公开演讲,获得来英国同行们的赞誉。在国内,刘德良教授曾经多次就有关问题在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发表学术演讲。

媒体关注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光明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香港《南华早报》、《镜报》以及美国纽约时报、美国国际公共广播电台、基督教科学箴言报、迈齐报业、意大利《南都周刊》、日本《产经新闻》、阿拉伯半岛电视台等著名媒体曾经多次采访报道过刘德良教授的学术观点。尤其是美国纽约时报、美国国际公共广播电台、基督教科学箴言报、迈齐报业、意大利《南都周刊》、日本《产经新闻》、阿拉伯半岛电视台等国际媒体多次就有关网络、信息法律问题采访刘德良教授。近三年来,刘德良教授曾经分别十多次做客《今日说法》、《大家看法》、《经济与法》,并多次接受《焦点访谈》记者专访。刘德良教授也曾经多次做客《人民网》、《正义网》、《腾讯网》等国内著名门户网进行在线视频学术访谈。

学术观点

刘德良教授在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人格权与财产权区分、信息财产权理论、网络和信息安全法律等领域内有独创性观点。

首先,刘德良教授在个人信息、隐私与隐私权问题上具有开创性的见解。

其次,刘德良教授关于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人格权与财产权区分理论、信息财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关系等方面的观点都具有独创性。

另外,刘德良教授还在国内首次提出"网络公共安全"理论。[2]

刘德良:网络安全立法应更关注个人信息滥用

刘德良:这个法律一时半会儿很难出台,对于网络安全包括哪些东西还没有搞清楚,专家们分歧也很大。刘德良:个人信息可以分两类,一类是可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比如照片、声音等。比起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被滥用才应该成为接下来立法应该关注的主要内容。 中国首部《网络安全法(草案)》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且应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过这一法律目前还未出台。立法进展如何?立法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良。

中国青年报:网络安全法草案去年就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6月将继续审议。目前相关进展如何?

刘德良:这个法律一时半会儿很难出台,对于网络安全包括哪些东西还没有搞清楚,专家们分歧也很大。目前我们在学习欧洲的做法,主要关注信息采集的问题。而目前出台的一些标准和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看起来好像对个人信息安全很关注,但是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关键问题。

中国青年报:您怎么看个人信息被收集和泄露的问题?

刘德良:个人信息可以分两类,一类是可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比如照片、声音等。另一类是各种片段类的信息,比如个人的某个上网行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往往是呈碎片化的,根据某一个或某些碎片没有办法识别出个人身份。

我认为没有必要过度炒作信息采集问题。除了少数医疗、教育服务需要实名制,其他商家往往只是收集有限的数据片段,而不是个人信息。商家收集用户的一个IP地址,一个行为偏好,为的是实现精准营销,没有必要知道用户究竟是谁。收集过多用户信息,往往还要付出成本去管理。

极少数个人信息披露出去会对我们的名誉和尊严造成伤害,比如裸照、感情经历等。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这种信息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可以被知道但不应该被滥用。比如不能发垃圾信息、打骚扰电话等。现在身份证信息也受到很多关注,很多人害怕自己身份证信息泄露。身份证是用来比对持证人与上面的信息,保证公共安全和交易安全的。上面的名字、民族、住址被商家知道大都不会直接对我们造成损失。真正的问题在于对身份证信息的滥用,比如很多银行、保险公司使用身份证信息的过程中缺乏比对环节,甚至有个复印件就行,导致假冒身份的现象突出,给个人带来财产损失。

中国青年报:您认为立法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刘德良:首先应该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考虑到大数据背景,除了极少数披露出去会对人们造成伤害和损失的个人信息应该进行保密,商家采集和分析其他个人信息只要遵循匿名化或非特定化原则即可。


比起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被滥用才应该成为接下来立法应该关注的主要内容。比如美国就出台了防治垃圾信息、骚扰电话、身份证件滥用等方面的专门法律,打骚扰电话是要赔偿的。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防治骚扰电话和身份证滥用的法律。垃圾信息防治方面出台过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在一些广告信息的发送方面,有时运营商是从中分成的。未来立法可以规定,运营商在垃圾信息方面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找到发送者或证明是虚拟号码,才能免去或减轻责任。这样来调动运营商管理的积极性,遏制垃圾信息发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