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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簡稱為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而組建、管理、運營的農村金融合作機構。由個人、企業事業單位或地方政府出資開辦的從事儲蓄、貸款、匯兌、結算、代辦代理等銀行零售業務。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監管。

與一般的商業銀行不同,農村信用合作社「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而非為社會公眾提供金融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了三種類別的商業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也適用,但不適用於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設立和變更、股權設置、組織機構、財務會計管理、接管與終止、罰則等組織程序性規定。

農村信用合作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按股分紅、民主管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不是股東大會,而是社員代表大會。常設管理機構不是董事會,而是理事會。不是實行按股份多少計算投票權的「資合」性質,而是按社員或理事會理事的多數投票的「人合」性質的組織。單個社員的股本上限是2%。例如,「選舉社員代表時每個社員一票。」「章程的修改,農村信用社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盤,要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選舉和更換,要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必須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目錄

歷史

中國大陸最早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出現於1920年代。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農村信用社得到了快速發展。至1953年底,全國各地的合作金融組織達到20067個。

1996年8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農村信用合作社與中國農業銀行徹底脫鈎。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1]。1999年至2000年,全國各地組建了大批的作為單一法人的縣級聯社,以及地市聯社、省聯社或省級信用合作協會。2001年開始改組創辦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

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併方式發起設立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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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