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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药师协会2007年5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 ,内蒙古执业药师协会正式成立,协会于2018年11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1]和领导机构。2019年2月,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正式更名为内蒙古药师协会。

内蒙古药师协会是由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驻店药师和从事相关作的药师个人及从事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会员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内蒙古药师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

致力于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与自律管理,规范药师执业行为,维护药师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药师的专业能力。为自治区公众的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自治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内蒙古药师协会;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Pharmacis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M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内蒙古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驻店药师和从事相关工作的药师个人及从事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会员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致力于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与自律管理,规范药师执业行为,维护药师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药师的专业能力。为自治区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自治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各族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呼市金桥开发区双台什街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办公综合楼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普法、自律、维权、教育、协调、服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药师资格制度,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各项规定;

(二)开展药师队伍建设的调研和探索,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药师提供有关药师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建议和服务;

(三)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药师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四)制定药师的职业行为规范自律和道德准则;

(五)负责执业药师、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承担药学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工作,协助完成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六)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药师的意见和要求,开展适合药师的各种活动;

(七)加强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药师执业行为,表彰、奖励在推动合理用药、保障药品质量中作出贡献的药师及相关人员;

(八)开展国内外相关药师团体和药学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学事业发展;

(九)开办网站,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建立药师人才交流及择岗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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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