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免疫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内蒙古免疫学会是2013年经内蒙古民政厅和内蒙古科协审核批准成立的省级一级学会,现已成立临床免疫分会、血液免疫分会、科学普及与教育工作委员会和青年工作委员会四个分会或工作委员会,学会挂靠单位为内蒙古医科大学,业务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机构简介
2015年学会获得“内蒙古科协学会创新与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优秀科技社团建设项目三等奖”荣誉称号,2021年被内蒙古科协评为“自治区学会建设与服务能力提升示范学会”,2015年-2022年连续获得自治区科协学会创新与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资助。2022年入选自治区科协科普工作示范学会。学会[1]为广大免疫学及相关专业专家、学者搭建了良好的学习交流平台,发挥了学会广大专家学者的工作与学习交流积极性,同时也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学会工作者。内蒙古免疫学会现有单位会员38家,个人会员超过500名,汇集了全区各主要盟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一大批优秀免疫学及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和中青年学术骨干。
学会每年主办、承办多项学术交流与科普活动。本着“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积极与国内外开展交流与合作。每年派出代表团参加国际、国内学术大会,进行学术报告和交流。多次主办“免疫学高峰论坛”、“布病防治与研究高峰论坛”等高水平、全国性学术会议。学会有力地推动了我区免疫学及相关领域快速发展。全区会员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科技计划等科研项目逐年增多,同时高水平论文、科研成果奖励、引进和推广新技术等各方面均明显增加。
内蒙古免疫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内蒙古免疫学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Society for Immunology”,缩写为:“IMSI”。
第二条 本团体是有志、热心于促进全区免疫学发展的免疫学相关领域工作者、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区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2]。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广大免疫学科技工作者,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邮政编码:01005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按照团体的宗旨,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免疫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促进本学科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扞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加强同国内外免疫学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四)编辑、出版、发行免疫学科技书籍、报刊、科普作品及音像制品等;
(五)反映会员和本学科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六)组织免疫学科技工作者对自治区有关免疫学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普及免疫学科学技术知识;
(八)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免疫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九)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免疫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价;组织、举办技术展览;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咨询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免疫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技术咨询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 ↑ 【精品】申请成立学会的条件及程序,豆丁网,2021-11-21
- ↑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一):如何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搜狐,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