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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英语: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法语:Pacte in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又称“B公约”,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多方条约,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 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1]。该公约使缔约国承担责任,要尊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存权、宗教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审讯等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所监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独立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之外,成员是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但这些人并不代表任何国家;该会的专家开会期间,需要考察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两个任择议定书。第一任择议定书构建了一个独立的上诉机制以便成员国内个人能够提交申述,这种沟通最终将到达人权委员会。在第一任择议定书之下,拥有联合国国际人权法系统中最复杂的法学系统。第二任择议定书废止了死刑。

2017年8月为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74个签署国及172个缔约国。

起源

此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的设立是在同一系列的事件。“人的基本权利宣言”在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被提出[2],该会议促成了联合国以及其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成立。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受委托负责起草宣言 ,起草过程之始,该文件就被拆分成一份列明人权的基本原则之宣言,和一份包含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之公约。前者演变成世界人权宣言,并在1948年12月10日得到通过。

公约之约国(包括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须促进落实自决权利;以及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条文尊重该权利。

随着起草工作继续,联合国各成员国之间对于公民和政治范畴的消极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范畴的积极权利,这两种权利相对上的重要程度之见解有了显著的差异。最后使原公约再拆分成两份公约,“一份包含政治权利,另一份包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两份公约被设计成尽可能写有互相相似的条文,而且同时开放供签署。两份公约都包含让所有民族自决的权利。

第一份文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份文件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54年,草稿获提交至联合国大会讨论,并在1966年通过。 作为外交谈判的结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点点通过。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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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