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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英语: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法语:Pacte in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又称“B公约”,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多方条约,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 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该公约使缔约国承担责任,要尊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存权、宗教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审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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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英语: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法语:Pacte in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又称“B公约”,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多方条约,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 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ref>[https://www.sohu.com/a/257797122_177489 【声音日历】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搜狐,2018-10-05</ref> 。该公约使缔约国承担责任,要尊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存权、宗教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审讯等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所监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独立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之外,成员是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但这些人并不代表任何[[国家]];该会的专家开会期间,需要考察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所监管。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独立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之外,成员是从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但这些人并不代表任何[[国家]];该会的专家开会期间,需要考察其成员国依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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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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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的设立是在同一系列的事件。“人的基本权利宣言”在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被提出,该会议促成了联合国以及其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成立。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受委托负责起草宣言 ,起草过程之始,该文件就被拆分成一份列明人权的基本原则之宣言,和一份包含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之公约。前者演变成世界人权宣言,并在1948年12月10日得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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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的设立是在同一系列的事件。“人的基本权利宣言”在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被提出<ref>[https://www.sohu.com/a/280749165_693202 麦克法兰:《世界人权宣言》的缔造者 | 化国宇译],搜狐,2018-12-10</ref> ,该会议促成了联合国以及其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成立。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受委托负责起草宣言 ,起草过程之始,该文件就被拆分成一份列明人权的基本原则之宣言,和一份包含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之公约。前者演变成世界人权宣言,并在1948年12月10日得到通过。
  
 
 公约之约国(包括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须促进落实自决权利;以及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条文尊重该权利。
 
 公约之约国(包括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须促进落实自决权利;以及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条文尊重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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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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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5月19日 (二) 08:46 的最新修訂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原圖鏈接來自 無憂文檔 的圖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法語:Pacte international relatif aux droits civils et politiques),又稱「B公約」,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際多方條約,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一個文件, 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1]。該公約使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和公平審訊等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監管。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獨立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之外,成員是從成員國中選舉產生,但這些人並不代表任何國家;該會的專家開會期間,需要考察其成員國依據公約提交的定期報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包括兩個任擇議定書。第一任擇議定書構建了一個獨立的上訴機制以便成員國內個人能夠提交申述,這種溝通最終將到達人權委員會。在第一任擇議定書之下,擁有聯合國國際人權法系統中最複雜的法學系統。第二任擇議定書廢止了死刑。

2017年8月為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74個簽署國及172個締約國。

起源

此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的設立是在同一系列的事件。「人的基本權利宣言」在1945年舊金山會議上被提出[2],該會議促成了聯合國以及其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成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受委託負責起草宣言 ,起草過程之始,該文件就被拆分成一份列明人權的基本原則之宣言,和一份包含具有約束力的承諾之公約。前者演變成世界人權宣言,並在1948年12月10日得到通過。

公約之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須促進落實自決權利;以及按照聯合國憲章的條文尊重該權利。

隨着起草工作繼續,聯合國各成員國之間對於公民和政治範疇的消極權利,以及經濟社會文化範疇的積極權利,這兩種權利相對上的重要程度之見解有了顯著的差異。最後使原公約再拆分成兩份公約,「一份包含政治權利,另一份包含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兩份公約被設計成儘可能寫有互相相似的條文,而且同時開放供簽署。兩份公約都包含讓所有民族自決的權利。

第一份文件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份文件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54年,草稿獲提交至聯合國大會討論,並在1966年通過。 作為外交談判的結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點點通過。

視頻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相關視頻

公民基本權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