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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动自行车商会是从事电动车及相关行业(同行业)自愿组成的民间行业组织。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机构简介

商会的宗旨是团结电动车业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1],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规范本行业经营行业,提升行业声誉、为构建和谐社会、繁荣云南经济做贡献!

商会住所:昆明市西昌路1号家电城B4-7二楼办公室。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商会[2]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从事电动车及相关行业(同行业)自愿组成的民间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电动车业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规范本行业经营行业,提升行业声誉、为构建和谐社会、繁荣云南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昆明市西昌路1号家电城B4-7二楼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服务会员,为会员搭建行业平台,及时沟通行业信息,为会员维护权益。

2、 规范会员经营秩序及服务标准,协助消协处理消费者投诉。

3、 积极同政府沟通,提供行业信息,配合政府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时当好参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准时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为:

会 长 50000元 常务副会长20000元

副会长 5000元 理事2000元 会员 5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工商联和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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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