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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华国锋、邓小平、廖承志出席,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圆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条约简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或"中日友好条约"。

这是继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发表、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公报以来两国关系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

背景过程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双方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发展很快。在此背景下,两国要求尽早展开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1975年1月,中日两国进行了预备性谈判,并达成两点共识。但是,由于双方在某些特定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谈判一度搁浅。

随着国际局势和中日两国国内形势的变化,缔约谈判出现转机。1978年7月,中断了两年多的中日缔约谈判在北京重新举行,经历多轮艰苦谈判后,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8月12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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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的证书",互换了批准书的正本,《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此生效。[1]

基本内容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基本内容是: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2]

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条约有效期为10年。条约的签订,开辟了两国长期友好合作的新时期。 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条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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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日本国政府永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中央政府。

第二条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领土,互不侵犯主权,互不干涉内政,互利互惠,和平共处,世代友好,平等合作,共同发展,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三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四条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惠,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五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六条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北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条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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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二年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第八条缔约双方不得让两国关系长期出现不正常状态与不确定性。

第九条缔约双方不接受外国驻军。

第十条日本国永远承认,重申,台湾,香港,澳门,西藏,新疆等地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不可分割的领土中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领土主权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第十一条缔约双方建立外交关系,缔约双方政府按照国际法,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第十二条缔约双方在指定城市建立领事馆并互换总领事。

第十三条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在二战中的经济赔偿要求,但保留精神和教育上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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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中日外交正常化,不针对其他国家。

第十五条缔约双方随时签定和更新自贸,引渡,航海,航空,渔业,反恐,教育,医疗,交通等协议。

第十六条双方决心正视历史,面向未来,不断开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展新局面,双方将不断增进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扩大互利合作,使中日关系的发展方向与世界发展潮流相一致,共同开创地区和世界的美好未来。

第十七条双方确认,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相互支持对方的和平发展,确信坚持和平发展的中日将给地区和世界带来巨大机遇和利益。

第十八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发展给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机遇,日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中国愿为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作出贡献,日方对此表示支持。

第十九条日本在二战后多年来,坚持走作为和平正常化国家的道路,通过和平手段为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中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双方同意就国际改革问题加强对话与沟通,努力增加共识,中方表示重视日本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愿意看到日本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双方坚持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两国间的问题。

第二十条双方确认,增进政治安全互信对构筑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决定建立两国领导人定期,不定期互访机制,在多边场合频繁举行会晤,加强政府,议会,政党间的交流和战略对话机制,就双边关系和各自内外政策及国际形势加强沟通,努力提高政策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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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加强安全保障领域的高层互访,促进多层次对话与交流,进一步加深相互理解和信任,为进一步理解和追求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和普遍价值进行紧密合作,不断加深对在长期交流中共同培育,共同拥有的文化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促进人文交流,增进全民友好感情,双方确认,不断增进两国全民特别是青少年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有利于巩固中日世代友好与合作的基础,为此,双方决定广泛开展两国媒体,友城,体育,民间团体之间的交流,开展丰富多采的文化交流及知识界交流,持之以恒地开展青少年交流。

第二十三条加强互利合作,双方确认,中日两国作为对世界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将为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作出贡献,决定重点开展以下合作:在能源和环境领域开展合作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和国际社会的义务,基于这一认识,要特别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

在贸易,投资,信息,通讯,金融,食品,产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商务环境,农林水产业,交通运输,旅游,水,医疗等广泛领域开展互利合作,扩大共同利益。

从战略高度有效运用中日经济高层对话。

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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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双方确认,中日两国作为亚太地区重要国家,将就本地区事务保持密切沟通,共同致力于地区的发展,加强协调与合作,双方决定重点开展以下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东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共同推动多方会谈进程,实现日朝关系正常化表示欢迎和支持。

本着开放,透明,包容的原则,促进东亚区域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和平,繁荣,稳定,开放,美丽,魅力,强大的亚洲。

第二十五条双方确认,中日两国在本世纪对世界和平发展肩负更大责任,愿就重大国际问题加强协调,共同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双方决定开展以下合作:双方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的原则,按照巴厘路线图积极参与构建有实效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框架。

双方确认能源安全,环保,贫困,传染病等全球性问题是双方面临的共同挑战,双方将从战略高度开展有效合作,共同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作出应有贡献。

第二十六条双方对设立处理日本遗弃在华武器联合机构表示欢迎,为加快销毁进程,日方表示将根据中方提议,引进移动式处理设备进行作业,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第二十七条日本不制造,不拥有,不运进核武器。

第二十八条中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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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条约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黄华(签字) 日本国全权代表 园田直(签字)

折叠编辑本段意义影响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邓小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位国家领导人访问日本,并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两国批准书互换仪式。邓小平对条约高度评价,他说,条约 "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政治上,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从政治上更进一步肯定了我们两国友好关系要不断地发展。"

折叠编辑本段有关文件 中日四个双边关系文件如同四块里程碑,勾画出中日两国由恢复邦交正常化到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历史进程。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

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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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条约活动

纪念活动

2018年8月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承办、中国公共外交协会协办的"弘扬条约精神,深化友好合作--纪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民族饭店召开。

2018年10月23日是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生效40周年的纪念日。菅义伟在记者会上表示,这40年来,尽管日中周边环境产生了很大变化,两国关系也经历了诸多变迁,但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始终是支撑两国关系的基础,同时也为两国关系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领导人通话

2018年8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互致贺电,庆祝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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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在贺电中表示,40年前,两国老一辈领导人和政治家作出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决断,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树立了重要里程碑。40年来,中日关系取得令人瞩目的发展,为两国人民带来福祉,也为地区和世界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李克强指出,2018年5月,我应邀赴日出席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并对日本进行正式访问,推动中日关系重新回到正常发展轨道。中方愿同日方继续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遵循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各项原则,维护政治基础,深化互利合作,妥善管控分歧,推动中日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安倍晋三在贺电中表示,40年前日中两国伟大的先辈们将作为两国关系长期指针的和平友好精神铭刻于条约之中。此后,日中双方在这一基础上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关系在政治、经济、文化、人员往来等广泛领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发展。

日中两国对地区和世界和平繁荣负有重要责任。双方应继续携手深化合作,为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各种课题作出贡献,回应各方期待。

安倍表示,2018年5月,李克强总理对日本进行了正式访问,此访对今后日中关系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此访日中关系回到了正常发展轨道。我期待年内访问贵国,推动日中关系进入新阶段。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