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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缩写为CSRC),标准简称证监会,亦简称中国证监会、中证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证券、期货监督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0月,1995年3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部级直属事业单位;1998年4月与其原上级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合并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从此垂直领导中国内地所有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境内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中国证监会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机关和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历史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始采用发行国债的形式筹措资金,证券市场开始发育。1984年,股票重新在中国大陆出现。这一阶段证券业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1990年代初,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证券市场正式建立。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但依然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监管执行机构。此时证券经营机构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97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当年11月,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委合并,中国证监会成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能。

职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监会承担下列职能:

  1. 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1. 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1. 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

交易活动。

  1. 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1. 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1. 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1. 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 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

务。

  1. 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1. 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 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 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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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