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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呼吸毒理专业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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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呼吸毒理专业委员会于2019年经中国毒理学会批准成立,是由国内外毒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致力于呼吸毒理学研究的非营利性[1]学术组织。

机构简介

呼吸毒理专业委员会鼓励学术创新和新的毒理学研究策略,推动呼吸毒理学新技术新方法,为社会和毒理学工作者提供毒理学继续教育及技术咨询,不断提高呼吸毒理学研究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呼吸毒理专业委员会主要由来自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临床医院等八十多个单位,300多名专家学者组成,覆盖了呼吸毒理相关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环境医学、呼吸病学、毒理学、生物气溶胶、吸入制剂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等诸多研究领域,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学院院校长王辰院士为名誉主任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孙志伟教授为主任委员,北京慧荣和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郑劲林为秘书长,呼吸毒理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为北京慧荣和科技有限公司。

交流与合作

呼吸毒理专业委员会主要致力于研究环境污染、职业危害、生物气溶胶、吸入制剂、工业化学品、农药、化妆品和消毒剂等物质呼吸毒性相关的关键科学与技术问题,开展毒理学安全性评价以及防护研究, 构建技术方法和检测体系,协助科研机构、生物技术公司和监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管理工作,呼吸毒理专业委员会通过科普、培训和学术会议等方式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使命

呼吸毒理专业委员会的使命是以呼吸毒理学为中心的科学和教育,旨在保障人类呼吸健康,促进人类、动物和环境的和谐与安全,为政府监管和政策制订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呼吸毒理专业委员会的道德准则为:在中国毒理学会的领导下,各成员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及时准确负责地传达有关健康、安全和毒性的信息,了解现有数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恪守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遵守实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人类和动物福利有关规定。

中国毒理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细则(节选)

(中国毒理学会2018年6月30日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毒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毒理学会章程》,结合我国毒理学事业发展的需求和中国毒理学会工作实际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毒理学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毒理学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的二级学会,是我国毒理学各专业领域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组织,是经中国科协批准和国家民政部登记、中国毒理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的学术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名称统一为“中国毒理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中文),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指导思想是团结我国毒理学相关专业的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政府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等工作,提升我国毒理学学术研究和管理水平;推动毒理学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培训,向公众传播毒理学科学知识,为保障公众健康服务,为我国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总会统一管理,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总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未经总会授权或者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举办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通过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行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我国毒理学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提升我国毒理学的学术研究和管理水平。各专业委员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活动、每2年举办一次相关专业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会议结束后及时以综合报告形式,向总会上报会议成果和建议等,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活动由总会汇总并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或国家有关部门与机构。

(二)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委员会应依托自身人才和专业知识的优势,积极举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继续教育培训班,以提高本专业人员、特别是年轻毒理学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技能。也可根据社会需求,举办相应的培训班,为社会服务。

(三)开展科普宣传。各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利用自身特点和条件,结合社会需求,积极开展以崇尚科学和保障健康为目的的科普宣传活动。

(四)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专业委员会可根据自身专业专长,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或服务。按照国家和中国毒理学会的有关规定,在总会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开展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资质等认证工作。

(五)出版发行。若条件许可,专业委员会可编辑出版相应层次的内部学术刊物,以利学术交流。

(六)人才培养和学会发展。在总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专业委员会应要积极发现、培养和推荐专业科技人才,根据毒理学科的发展,开辟新的专业方向,发展新会员。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变更名称、退出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己形成相对完善的新的学科体系、或与毒理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技术体系,与中国毒理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具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中国毒理学会会员,能形成覆盖全国的学术队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具备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有挂靠单位和一定的支撑条件;

(五)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遵守中国毒理学会章程,服从中国毒理学会领导。

参考文献

  1. 什么是非营利性组织?,中国会计网,2022-01-24
  2. 工程师职称等级划分 ,搜狐,202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