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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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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无协,英文名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CRSA)成立于1964年2月3日,发起人为原四机部部长王铮和国家体委陆上司司长张文华。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民政部注册,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于1984年代表中国加入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2016年由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接替代表席位。2018年更名为中国无线电和定向运动协会。

组织活动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是由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HAM)以及法律认可的业余无线电组织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业务领导下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业余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和帮助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

组织职责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下指导全国业余无线电[2]活动;并受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国业余无线电业务实施辅助无线电管理工作;为社会紧急情况提供救灾应急无线电通信服务。凡是保证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无线电法律法规、规章,并愿意在协会指导下从事业余无线电活动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按照国家体委、国家无委颁发的关于业余电台管理的法规文件,申请设置使用个人业余无线电台者须先加入协会。

成立意义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一贯重视培养青少年学习电子信息技术的兴趣,每年组织全国性的竞赛,得到过各级地方政府、国内及香港企业等的支持,协会继续欢迎各界人士和单位合作推动开展我国青少年无线电科技活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名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无协”,英文名为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RS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以及法律认可的业余无线电组织或单位自愿结成,属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无线电运动工作者,指导全国业余无线电运活动,推动其普及与水平的提高服务;受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国业余无线电业务实施辅助无线电运动的管理工作;为社会紧急情况提供救灾应急无线电通信服务;增进与各国业余无线电组织及爱好者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业余无线电活动是指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活动和运动。协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体育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指导;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并参加相应的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的。第五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体育和无线电管理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无线电法规以及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业余无线电活动的的开展发展,促进我国及世界无线电活动的进步。

(二)宣传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业余无线电活动,普及科技知识,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不断提高无线电技术水平。

(三)制定有关业余无线电活动管理制度、各种技术和运动证书等级标准、竞赛规则,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业余无线电培训、考核、竞赛、评比及其他活动,加强各地业余无线电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全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维护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和,并对无线电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六)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代表我国组团参加、申办国际业余无线电会议、竞赛等活动,保持与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和各国家和地区业余无线电界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展开交流活动;牵头协调地方组织的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

(七)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业余无线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享有被选举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的形象和团结

(五)遵守有关业余无线电的法规和纪律

(六)积极向协会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团体会员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应向本协会秘书处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总部,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