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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医学会黑龙江省康复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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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康复医学会黑龙江省康复医学会1986年经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康复医学会,隶属于黑龙江省卫生厅(后更名为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由黑龙江省民间管理局(现黑龙江省社会管理局)负责审核、监督,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1]负责指导。

目录

专业委员会

目前学会下属51个专业委员会、16个团体单位,会员人数达4000余人,为推动我省的康复医学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龙江人民的身心康复做出了巨大贡献,也为我国的康复医学事业发展增添了活力。

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全省康复医学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医疗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和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主要任务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康复技术和方法;(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五)接受政府职能委托,开展咨询等相关工作(六)表彰、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七)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康复医学会是由全省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 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康复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为康复医学工作的 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我省人民群众健康事业服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同时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地址:哈尔滨市太阳岛平原街27号,邮政编码:150018。

本会挂靠单位:黑龙江省康复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六)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七)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举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九)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十一)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条例另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主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就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酌情做个案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1. 成立协会所需条件 ,搜狐,2018-01-23
  2.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