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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与安全的法律[1],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由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04年5月1日在中国内地施行。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了所谓“撞了白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负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无牌驾驶、严重超速、饮酒醉酒驾驶等一些情节比较严重的违章行为进行了更严肃和严厉的惩罚。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且肇事者逃跑,将吊销其驾驶执照,且终生不得领取新的驾驶证。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取消了关于实习司机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2]。全国高速公路最高限速已经从以前的时速110公里提高到时速120公里。罚款额也出现了明显的提高。

修订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对该法作出修改。修改的内容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方应该如何确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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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