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外交事务的组成部门。
外交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世界其他国家政府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成立于1954年9月,其前身是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办公大楼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1997年竣工,每年定期向公众开放(平均一年两次)。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外文名: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主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现任部长:王毅
办公地址: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官网:http://www.mfa.gov.cn/web/
沿革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列表和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周恩来在当天亲笔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份外交文书:“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撤销中央人民政府情报总署,其工作并入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情报司;撤销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其负责的外国记者管理工作交由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情报司负责。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改名为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职责
根据《外交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外交部承担下列职责:
- 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外国领导人的外交往来事务。
- 调查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分析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领域外交工作的重大问题,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外交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建议。
- 按照外交总体布局,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经援、文化、军援、军贸、侨务、教育、科技、外宣等重大问题,负责与有关单位协调,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 起草外交工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划。
- 负责处理联合国等多边领域中有关全球和地区安全以及政治、经济、人权、社会、难民等外交事务。
- 负责国际军控、裁军、防扩散等领域工作,研究有关国际安全问题,组织军控方面有关条约、协定的谈判。
- 负责办理国家对外缔结双边、多边条约事务,负责国际司法合作有关事项,负责或参与处理涉及国家和政府的重大涉外法律案件,协助审核涉外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有关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工作。
- 牵头或参与拟订陆地、海洋边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海洋对外工作,组织有关边界划界、勘界和联合检查等管理工作并处理有关涉外案件,承担海洋划界、共同开发等相关外交谈判工作。
- 发布重要外交活动信息,阐述对外政策,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新闻工作,组织公共外交活动,主管在华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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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国家对外礼仪和典礼事务,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礼宾事宜,负责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事宜。
- 负责领事工作。管理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负责海外侨务工作;办理和参与境内涉外案件的对外交涉工作;负责领事保护和协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并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处理领事保护和协助案件,发布领事保护和协助的预警信息。
- 负责协调处置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参与处置境内涉外突发事件。
- 依法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外交、领事事务,处理涉台外交事务。
- 指导、协调地方和国务院各部门外事工作,审核地方和国务院各单位的重要外事规定和上报国务院的外事请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重大外事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
- 处理和协调关系国家安全问题的有关涉外事宜。
- 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外交文件和文书翻译工作。
- 领导驻外外交机构及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负责驻外外交机构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监督驻外外交机构及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信息化、财务和馆舍建设工作,负责驻华外交机构房地产使用管理工作。
- 代管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归口管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外事工作。
-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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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相关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