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毕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中共毕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毕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毕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毕节市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1]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毕节市委常委、毕节市纪委书记,毕节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王彤
人事任免
2018年11月26日,毕节市纪委市监委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宣布省委关于王彤同志任职的决定。省委决定:王彤同志任中共毕节市委委员、常委,中共毕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2],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组织机构
毕节市纪委市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组。
职能部门
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调研法规室(案件申诉复查复议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监督检查室至第五监督检查室、第六审查调查室至第九审查调查室、扶贫与民生监督检查室(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第一案件审理室、第二案件审理室、信息技术保障室、机关党委。
此外,设有市纪委市监委综合服务中心、市监委留置所等直属单位。设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机构职责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机关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派驻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保管等。
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宣传部:承担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调研法规室(案件申诉复查复议办公室):承担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参与起草制定市级规范性文件;承担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立法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承担法律顾问相关工作;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市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承担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市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县(自治县、区)纪委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按程序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承担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信访室、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监督检查室,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审查调查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承担综合协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相关工作等。
第一至第五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县(自治县、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进行处置,对适用于第三种、第四种形态时或者发现新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县(自治县、区)、市直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第六至第九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进行处置,对适用于第一种、第二种形态时继续进行处理,发现新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扶贫与民生监督检查室(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市扶贫与民生监督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承担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联系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进行处置,对适用于第三种、第四种形态时或者发现新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市直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的科级以上干部,市纪委市监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市管企业和市属大中专(高中)院校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县(自治县、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受理对其他科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承担审理市纪委市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县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等。
信息技术保障室:拟订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和办案装备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综合信息查询平台、情报信息库、信息化指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服务;负责机关办案装备的使用管理;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承担机关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派驻机构计算机设备、密码设备的管理工作等。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机关、派驻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目标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等。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搜狐,2021-03-12
- ↑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决定 ,搜狐,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