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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陀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普委〔2015〕8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授权、代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对本区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部门,挂上海市普陀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评价标准,通过规划、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根据本区改革总体部署,指导推进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研究编制本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管理者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对本区国家出资企业的股权、产权投资与收益的科学决策、审计[2]评估市场交易等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指导、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

(九)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政策体系,形成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

(十)负责处理涉及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事宜。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