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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崇明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09〕34号)和《崇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设立崇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职能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本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县安全生产形势,适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协调、督查本县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在崇部属、市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实施行政执法。

(四)依据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参与发生在本县区域内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本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本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交流和合作;负责本县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高危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实施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七)负责本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2]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县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监控、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本县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