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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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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成立于2010年6月4日,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由上海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组成的社会团体[1],受上海市司法局和社团局的指导和监督。

目录

机构简介

它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沟通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研究、反映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提供决策依据;制定会员自律准则,形成会员自律管理机制,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自律准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会员予以惩戒;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提供鉴定咨询意见;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执业能力评估、职业道德考核等工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会员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分;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协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提高鉴定质量;为会员提供服务,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上海司法鉴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选举、罢免理事;制定、修改协会会费标准;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更名、终止等事项;决定其他事项。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会员与维权工作委员会、业务研究工作委员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工作委员会三个工作委员会和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物证、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八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事务。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是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缩写为SAFS。

第二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及其他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2]、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引导和促进全体会员,秉承科学和正义,认真履行职责,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合法、有序、规范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服务广大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上海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司法局。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协会的任务为: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协调沟通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研究、反映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四)制定会员自律准则,形成会员自律管理机制,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自律准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会员予以惩戒;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提供鉴定咨询意见;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执业能力评估、职业道德考核等工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会员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七)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协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提高鉴定质量;

(八)为会员提供服务,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为:开展自律管理、组织学习交流、提供咨询意见、编撰书刊资料、协助主管单位开展工作及其他经授权或受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会员和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个人会员称为执业会员;

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会员和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个人会员称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需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从事司法鉴定相关的教育、科研、管理或其他相关工作。

(四)个人会员需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从事司法鉴定教育、科研、管理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鉴定信誉;

(四)遵守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

(五)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配合协会工作,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依法被注销、撤销《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被注销、撤销《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时起自动退会,其会内职务自然免除,但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可以继续保留会籍和会内职务,由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时起,自动转为执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及其他各类司法鉴定规范,不履行义务,损害协会利益的,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适当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还应当移送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会员违纪处分办法,由理事会负责制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