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上海市医学会成立于1917年4月2日,迄今已有百余年历史。荣膺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5A级社会组织”(连续两次)、“上海市品牌社会组织”(首批),上海市科协“五星级学会”(连续四次)、“先进集体标兵”,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科普文化基地”,中华医学会“优秀地方医学会”,中国科协“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上海市妇联[1]、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巾帼文明岗”等多项殊荣。
机构简介
本会现任会长徐建光,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谭鸣,副秘书长3位。设监事会,理事会[2]工作委员会4个,专科分会97个。单位会员280余家,个人会员29000名。日常办事机构设7个部门,专职50余名。
本会团结全市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围绕上海市医学会百年新征程总体目标,努力建设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医学学术交流的殿堂、医学人文之家,秉承“百年学会、医心为民”的宗旨,积极落实“创新、引领、融合、惠民”理念,培育深化“东方”系列会议、上海医学科技奖、上海市健康科普文化基地、青年人才培养、医学人文之家等五大品牌。积极主动、有序规范地承接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干保局、高级人民法院、医务工会等委托的多项职能。充分发挥科技智库和科技创新生力军的优势,认真做好科技咨询、建言献策工作,为推动医学科技进步,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服务健康中国、健康上海作出积极贡献。
所获荣誉
2020年8月,被授予“上海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学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本市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院管理工作者的学术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院管理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本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院管理工作者,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人才和医院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以保障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目标,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配合国家和本市科研重点及卫生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学术活动。
第四条 本会是中华医学会的团体成员,对外交往使用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或上海市医学会名称。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国内外学术交流、出版刊物、继续教育、科技咨询及医学图书情报等。
一、 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 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业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专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水平。
四、 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 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
六、 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七、 开发和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八、 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 办好医学图书馆,采集国内外医学图书期刊,为会员提供医学图书情报、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
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域外会员。
第七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会员
1、 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中级技术职称者;
2、 非医学类高等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科学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第3项条件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着,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及医药生产企业。
四、名誉会员
外籍(海外)着名的医学专家,对我市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者,并对促进本市与其他国家城市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域外会员
(外省市)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医药科技工作者,可吸收为本会域外会员。
参考文献
- ↑ 你可能对妇联一无所知! ,搜狐,2020-09-12
- ↑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