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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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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成立于2009年1月,英文译名:SHANGHAI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SSA。协会是由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同业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和组建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1]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同时接受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现有会员单位199家,其中会长单位1家,副会长单位19家,理事单位41家,会员单位138家。

目录

上海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是SS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保安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方针,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行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本市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公安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协助本市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强保安服务行业内部管理。

(二)检查监督本市保安服务质量和水平,协助有关部门规范本市保安市场。

(三)加强行业内部单位和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保安服务模式和经营管理经验。

(四)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提供咨询服务。

(五)开展保安服务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本市保安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有效发挥辅警功能。

(六)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九)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定期总结表彰本市保安服务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一)参与有关保安服务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十二)可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十三)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沟通,定期编印会刊,建设和管理网站;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规范行业经营活动,开展行业调研、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及编辑出版等。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