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修訂間的差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行 1: | 行 1: | ||
[[File:上海市交通委员会.jpeg|有框|右|<big>交通运输委员会徽章</big>[https://img.zcool.cn/community/011de6559497ba32f87598b5bfbda2.jpg@1280w_1l_2o_100sh.jpg 原图链接][https://www.zcool.com.cn/work/ZMTI2MzYzOTI=.html?switchPage=on 来自 站酷 的图片]]] | [[File:上海市交通委员会.jpeg|有框|右|<big>交通运输委员会徽章</big>[https://img.zcool.cn/community/011de6559497ba32f87598b5bfbda2.jpg@1280w_1l_2o_100sh.jpg 原图链接][https://www.zcool.com.cn/work/ZMTI2MzYzOTI=.html?switchPage=on 来自 站酷 的图片]]] | ||
− | + |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是[[ 上海市人民政府]] 机构。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ref>[https://www.sohu.com/a/46259474_120702 谢峰任上海市交通委党组书记 此前担任长宁区区长图简历)] ,搜狐,2015-12-03</ref>。 | |
− | 上世 | + | 上[[ 世 纪]]90 年代,在城市建设高峰时期,为方便管理,上海将交通运营管理的职能划进建委,建委随即改名为“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08年,在大部制改革中,成立“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 | 拆分后的“建管委”和“交通委”将对接国务院住建部和交通运输部两部。 | + | 拆分后的“建管委”和“交通委”将对接国务院[[ 住建部]]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两部。 |
==职能转变== | ==职能转变== | ||
行 15: | 行 15: | ||
2.取消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 2.取消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 ||
− | 3.取消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审批(初审)。 | + | 3.取消[[ 公路]] 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审批(初审)。 |
− | 4.取消贷款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 | + | 4.取消[[ 贷款]] 道路通行费减免审批。 |
− | 5.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 + | 5.将危险货物[[ 港口]] 作业资质认定,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
6.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6.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 | 7.将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 7.将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 打捞作业]] 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8.将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8.将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 | 9.将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 9.将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 交通管制]] 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10.将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10.将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 | 11.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 + | 11.将[[ 船舶]] 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 危险货物]] 适装许可。 |
12.将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并入监理招投标备案。 | 12.将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备案,并入监理招投标备案。 | ||
行 41: | 行 41: | ||
2.将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下放到区县审批。 | 2.将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下放到区县审批。 | ||
− | 3.将城市桥梁桥孔、市管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除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下放到区县。 | + | 3.将城市[[ 桥梁]] 桥孔、市管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除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下放到区县。 |
− | 4.将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 + | 4.将港口[[ 工程设计]] 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
5.将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 5.将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 ||
行 49: | 行 49: | ||
6.将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 6.将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除市管港区和市管航道范围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 ||
− | 7.将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中的集装箱内河港口经营许可,下放到区县审批。 | + | 7.将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中的[[ 集装箱]] 内河港口经营许可,下放到区县审批。 |
8.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除中心城区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 8.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除中心城区内的工程外),下放到区县审批。 | ||
行 55: | 行 55: | ||
9.将市管路政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下放到区县审批。 | 9.将市管路政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下放到区县审批。 | ||
− | 10.将浦东新区建设、养护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管理,下放到浦东新区。 | + | 10.将[[ 浦东新区]] 建设、养护的城市快速路、[[ 高速公路]] 综合执法管理,下放到浦东新区。 |
(三)整合的职责 | (三)整合的职责 | ||
行 61: | 行 61: | ||
1.将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1.将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
− | 2.将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交通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公路管理、交通综合协调、协调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防交通战备、道路指示牌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 | 2.将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 公路管理、交通综合协调、协调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防交通战备、道路指示牌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 | 3.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 | 3.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组织编制[[ 轨道交通]] 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 | 4.将上海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信号中标志、标线以及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 | 4.将上海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信号中[[ 标志]] 、标线以及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四)增加的职责 | (四)增加的职责 | ||
− | 1.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 | 1.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外商投资[[ 道路]] 运输业立项审批。 |
− | 2.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行政许可。 | + | 2.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在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行政许可。 |
− | 3.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 | + | 3.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 行政许可]] 。 |
− | 4.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ref>[http://jtw.sh.gov.cn/jggk/20180605/0010-10126.html 机 构 概 况],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9-04-29</ref>。 | + | 4.增加交通运输部下放的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 企业]] 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ref>[http://jtw.sh.gov.cn/jggk/20180605/0010-10126.html 机 构 概 况],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9-04-29</ref>。 |
==视频== | ==视频== | ||
行 86: | 行 86: | ||
==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
+ | |||
+ | [[Category:政府組織]] |
於 2020年9月27日 (日) 04:52 的最新修訂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0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1]。
上世紀90年代,在城市建設高峰時期,為方便管理,上海將交通運營管理的職能划進建委,建委隨即改名為「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2008年,在大部制改革中,成立「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拆分後的「建管委」和「交通委」將對接國務院住建部和交通運輸部兩部。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新增市內水路運力審批。
2.取消船員服務機構資質審批。
3.取消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審批(初審)。
4.取消貸款道路通行費減免審批。
5.將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併入港口經營許可。
6.將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許可,併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7.將通航水域內沉船沉物打撈作業審批,併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8.將在港口水域內進行採掘、爆破等活動的許可,併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9.將通航水域禁航區劃定、航道(路)劃定、交通管制區劃定、錨地劃定、安全作業區劃定的審批,併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10.將水上拖帶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許可,併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11.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併入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許可。
12.將公路工程監理招投標備案,併入監理招投標備案。
(二)下放的職責
1.將中心城區停車場(庫)的監督管理職責,下放到區交通主管部門。
2.將小型掘路計劃的編制和審批權,下放到區縣審批。
3.將城市橋樑橋孔、市管公路和經營性高速公路橋樑的橋下空間管理(除保護區施工作業管理),下放到區縣。
4.將港口工程設計審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除市管港區和市管航道範圍內的工程外),下放到區縣審批。
5.將港口設施建設項目施工許可(除市管港區和市管航道範圍內的工程外),下放到區縣審批。
6.將港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除市管港區和市管航道範圍內的工程外),下放到區縣審批。
7.將港口經營許可(除理貨業務)中的集裝箱內河港口經營許可,下放到區縣審批。
8.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審核(除中心城區內的工程外),下放到區縣審批。
9.將市管路政項目的夜間施工備案,下放到區縣審批。
10.將浦東新區建設、養護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綜合執法管理,下放到浦東新區。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的職責,劃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2.將原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的交通發展規劃、城市道路公路管理、交通綜合協調、協調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國防交通戰備、道路指示牌管理等職責,劃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3.將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的組織編制軌道交通網絡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等職責,劃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4.將上海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信號中標誌、標線以及可變車道、路口誘導屏等交通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職責,劃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四)增加的職責
1.增加交通運輸部下放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
2.增加交通運輸部下放的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行政許可。
3.增加交通運輸部下放的省際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行政許可。
4.增加交通運輸部下放的水運工程監理乙級企業資質認定、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企業資質認定兩項行政許可[2]。
視頻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謝峰任上海市交通委黨組書記 此前擔任長寧區區長圖簡歷) ,搜狐,2015-12-03
- ↑ 機 構 概 況,上海市交通委員會,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