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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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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采邑制

又名: 西歐采邑制

所屬時期: 中世紀

采邑制,西歐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是中世紀西歐實施的一種土地占有制度。

采邑原指西歐中世紀早期國王封賞給臣屬終身享有的土地。法蘭克王國墨洛溫王朝時期,國王對於服軍役或執行其他任務的臣屬,以封賜土地或金錢等作為恩賞,稱作采邑,采邑一詞的原意即恩賞,拉丁文為beneficium。

最初是查理·馬特在擔任法蘭克王國宮相期間(714年至741年)實施的改革內容之一,是對土地占有形式的改革,即將土地及當地農民一起作為采邑制分封給有功勞的人,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終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襲[1]

發展過程

背景

在查理·馬特任墨洛溫王朝宮相時,出於戰爭的需要,不斷擴充自己屬下的封臣(附庸制),並向他們封賜一塊土地作為采邑(采邑制),以保證他們的生活和提供服軍役時的馬匹及武器裝備。

到了查理·馬特的兒子矮子丕平時,把大部分土地當作采邑制分封給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過戰爭奪來的土地分封給有功將領,這樣使得采邑制遍及全國。

英國則從威廉一世開始也實行采邑制,規定每個騎士采邑供養一名騎士,為國王服役。

此後,國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下屬,而這些下屬又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自己的下屬,從而形成了一個以土地為紐帶的領主與下屬之間的關係,這樣領主既要負起保護下屬土地的責任,而下屬也有義務效勞,為領主作戰。

發展

加洛林王朝(751-911)時采邑制大為發展,不但國王封賜采邑,許多大封建主也分賜采邑給自己的封臣。作為采邑封賞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國家官職和教會職務。

同時,逐漸形成了采邑制的一些慣例:

1、受領采邑者必須服軍役,如果封臣不履行軍役義務,則采邑應該收回;

2、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時為限,雙方任何一方死亡 ,采邑都應交回。

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圖把采邑變成自己世襲占有的土地。後來隨着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襲已成為不可阻遏的趨勢。

衰落

9世紀以後,采邑逐漸變成了世襲領地,到了11世紀采邑制基本上已經廢弛了。

法律

肯定采邑世襲的法律,法國以877年《凱爾西口令》為準,德國意大利則以1037年的《封土律》為準。

作用意義

采邑制這種形式對於提高國家的戰鬥力很有幫助,而且通過采邑制逐漸形成了一種封建等級制度:國王、公爵、侯爵、 伯爵、子爵、男爵、 騎士。

擁有采邑的封建主在自己的土地內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軍事和財政權,稱為特恩權。轉化成為世襲領地的采邑,習慣上稱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dum)。

采邑的封賞使一些農民淪為封建主的依附農民,促進了西歐封建土地制的發展和封建主階級的強大。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