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是根据《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设立的福建省政府组成部门[1],正厅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加挂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2018年10月24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正式挂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二)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农业、农村工作情况;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民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
(四)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规划、政策;按分工组织、协调实施有关扶贫开发的工程和项目;协调开展社会扶贫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指导农村基层建设、农村工作机制创新和指导农业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指导实施新农村建设、农村小康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管理和服务。
(六)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按规定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七)牵头研究起草和指导实施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等专项建设;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龙头企业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八)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承担农业标准化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与监督管理。
(九)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不含林木种苗和花卉)、食用菌菌种、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不含水产饲料及其添加剂在养殖环节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花卉、野生和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研究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按规定管理中等农业教育,组织实施农民培训、村级农民技术员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与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业系统劳模的评选和组织指导农民体育健身活动。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2],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依法对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不含水生动植物物种、林木资源、陆生野生动物)。
(十四)研究拟订农垦发展政策,指导农垦系统深化改革;组织和指导垦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农场农用土地利用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指导其农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十五)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机化促进政策;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农业机械产品的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的管理。
(十六)承办农业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牵头组织研究拟订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组织实施山海协作战略,研究拟订山海协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牵头组织实施省内山海协作;协调省直有关单位挂钩帮扶工作和沿海与山区县(市、区)对口协作工作。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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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福建省政府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 ↑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模式探索 ,搜狐, 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