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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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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是指中华民国改制为直辖市后,原本管辖的山地乡随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团体,与自治区类似。由于直辖市之下的依法并未拥有地方自治权,为解决山地乡改制为区后,丧失原有部落自治与地方自治权力的问题,透过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别将改制为直辖市后,山地乡改制而成的区定为“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且准用同法之乡、镇、县辖市相关规定,使其得以拥有地方自治权限,延续原住民族既有的部落自治传统文化,达到尊重台湾原住民族[1] 文化的美意。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长及区民代表为民选。

分布

目前共有6个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个。各直辖市原住民区皆已颁定地方通行语。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人口最多者为桃园市复兴区,人口12,259人。

历史缘由

“山地乡”源自于日治时期的“蕃地”,战后初期改制为乡。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乡乡长除比照普通县辖市长,由乡民依法选举产生外,亦于《地方制度法》中规定须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担任。

然而从2010年开始,若干县直接改制为直辖市(如台北县改为新北市),或透过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辖下的山地乡也同时与其他乡、镇、县辖市一并改制为直辖市管辖的“”。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规定,区并非如同乡、镇、县辖市属于地方自治团体,当时由山地乡改制而成的区,也因此无法继续保有地方自治的权限。

相关舆论促使内政部与相关部会及地方政府研议修正《地方制度法》,并由立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三读通过相关修正条文。当中增列专章规范“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明文规定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为:“直辖市之区由山地乡改制者,称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以下简称山地原住民区),准用乡镇制度为地方自治团体,设区民代表会及区公所,分别为山地原住民区之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本法办理自治事项,并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山地原住民区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本法关于乡(镇、市)之规定;其与直辖市之关系,准用本法关于县与乡(镇、市)关系之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