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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文化术语。

历史名词是历史上曾出现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称[1],例如“禅让”,传说古代实行举荐贤能之人为首领继承人的一种制度,据文献记献:有尧举舜、舜举禹[2]、禹先举皋陶、皋陶死禹又举益等历史故事。

名词解释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种类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5、地役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法律保护

1、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2、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3、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三百二十九条)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6、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7、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8、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