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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属于法学[1]的分支学科。

目录

研究对象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宪法的理论

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3、宪法的实施

4、国家的性质和形式

5、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根本制度

6、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基本概念

“宪法”一词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均古已有之,但它们的含义却与近代的“宪法”迥然不同。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虽然在运用过程中它们之间的含义也存在差别,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如《尚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晋书》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等等;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韩非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等等;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宪,刑禁”。汉郑玄注曰:“宪表也,谓悬之也”,《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等等。然而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完全不同。在中国,将“宪法”一词做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势,明确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立宪法”、“开议院”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其中,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2],要求清政府制定宪法、开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政治。从此“宪法”一词日渐被作为专门表述国家根本法的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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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